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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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系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商场、菜市场、酒店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正常秩序的; 三、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四、举办大型会议、展会、讲座、培训、宴会及其他聚集性活动,违反政府限定人数、审批报备程序等相关要求的; 五、商场、超市、旅游景区、餐饮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未按规定严格落实检测体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等防疫责任的; 六、酒吧、KTV、网吧、棋牌室、游艺厅、台球室、浴室、足浴店、健身房、游泳馆、体育馆、电影院及其他室内密闭场所,未按规定暂停营业的; 七、以殴打、辱骂、恐吓或其他方式拒绝、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志愿者开展医疗、防疫工作,或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八、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九、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强行进出防疫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或者冲撞、攀爬、翻越、破坏防疫检查站(点)、封控设施设备的; 十一、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十二、谎报疫情,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三、非法获取、散布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等人员的身份信息或者活动轨迹等隐私的; 十四、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五、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嘉兴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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