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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97996/2022-131701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1-20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桐综执〔2022〕3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9  13:45 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局属各单位:

现将《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0日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勤”)队伍建设,规范辅勤的招录、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辅勤在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辅助作用,依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勤,是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辅助人员,包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镇(街道)依法招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持有辅助人员岗位工作证的工作人员(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各镇(街道)通过劳务派遣参与综合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人员)。桐乡市惠民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招聘从事综合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管理。

各镇(街道)以综合行政执法名义招录(或派遣),实际工作不在综合行政执法岗位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部门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辅勤由市局统一领导,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辅勤管理委员会是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辅勤的管理机构,在局党组领导下履行管理职责,由政治处主任任主任,政治处副主任任副主任,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辅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治处(以下简称:“辅勤办”),负责全局辅勤具体管理工作。由政治处副主任兼任辅勤办主任。

第四条 辅勤的配备,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辖区面积、服务人口、辖区类型以及工作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辅勤队伍设机关辅勤中队及各派驻机构辅勤中队。

第六条 辅勤中队可按层级管理下设辅勤分队,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辅勤分队的设立、变更、撤销需书面报辅勤办批准。

第七条 机关辅勤中队下设辅勤科室分队、辅勤直属分队。各派驻机构辅勤分队设置应报辅勤办批准,较大的派驻机构可单独设置辅勤综合分队。

第八条 辅勤队伍实行层级化管理,可设置中队长、副中队长、分队长、副分队长、班长、组长6个层级;中队长为辅勤队伍管理第一责任人(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单位班子领导和在编队员按照层级化管理承担具体管理责任。辅勤中队副中队长及以下职务由辅勤担任,并按职务配置辅衔。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九条 招聘辅勤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局聘辅勤的招录,由所在单位在核定的职数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勤办审核,报市编委办核准后,依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镇(街道)招录辅勤的,招录前各派驻机构应报局辅勤办备案。各派驻机构实有辅勤数量应于每月25日向局辅勤办报备。

第十一条 应聘辅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吃苦耐劳,诚实守信,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做群众工作;

(四)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用人单位根据用工需要提出的其他条件。

(六)退役军人或政法部门优秀辅助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辅勤: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三)曾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从本单位主动离职后不足二年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综合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三条 根据类别不同,首次聘用的辅勤合同期为1-3年,试用期相应为1-3个月。

第四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辅勤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 辅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熟悉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二)掌握责任区域情况,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积极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开展日常巡查,对违反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上报所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配合执法队员从事信息收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文书送达等工作,不具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五)收集反映社区、单位、居民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六)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窗口服务、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工作;

(七)完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其他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 辅勤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辅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保证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网络安全;

(三)服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听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执勤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对辅勤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考核办法由辅勤办出具指导意见。岗前培训由辅勤办或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培训合格的,报辅勤办核发辅勤岗位工作证(样式按照《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安排上岗。岗前培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九条 加强辅勤日常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基础法律、法规,需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工作纪律,需完成的岗位职责、业务知识以及工作方法与技巧,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育辅勤的基本职业素养与专业素养。

第六章 考核管理、督查与奖惩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辅勤的日常使用管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工作纪律、考勤考核、学习教育、检查督查、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辅勤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机关直属辅勤中队辅勤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为辅勤办),需明确专人管理辅勤档案。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将辅勤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信息实时归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辅勤档案保管第一责任人为辅勤中队中队长。辅勤档案的查阅、摘抄、复印,需经辅勤中队中队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辅勤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对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统一管理使用的人员一律不得配发辅勤工作服装以及相关的标志标识。

辅勤离岗或者被解聘的,各单位应当将辅勤岗位工作证、服装和标志标识收回。

第二十四条 辅勤办根据《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督察记分细则》组织督察,各辅勤中队应根据《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督察记分细则》制定内部督察考核办法,各单位要强化督察考核结果运用,明确计分连带责任、计分扣款规则等,并报辅勤办备案。

各单位建立辅勤月度、年度考评机制。考评分合格与不合格,督察计分及考评结果与当月(或当年)考核奖金挂钩。考评合格的,由各单位根据当月(或当年)督察计分和考核情况发放考核奖金;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当月(或当年)考核奖金。各辅勤中队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评细则,报辅勤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辅勤日常考核结果,结合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年终推荐产生若干名辅勤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建立辅勤后进人员培训交流机制,由辅勤管理委员会适时组织并研究制定相应细则。

后进人员培训交流人员名单由各单位根据辅勤考核、测评等情况,结合实际需要,经单位班子讨论决定后报辅勤办,由辅勤办组织培训。经培训、试岗合格后,在系统内统筹安排工作单位和岗位。

第七章  合同解除或退回派遣

第二十六条 辅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派遣):

(一)受到行政(司法)拘留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因工作失职、失误,或发生打人、骂人事件,给用工部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非工作需要着制服出入酒楼、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因个人原因对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连续旷工二天(含)以上,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天(含)的;

(六)不胜任工作,调整岗位三个月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八)被群众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且影响恶劣的;

(九)其他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派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辅勤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辞职需提前三天)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局聘辅勤报辅勤办批准,镇(街道)聘用人员由所在单位批准,按规定办理解聘(或退回派遣)手续。

第二十八条 辅勤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或退回派遣)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协管员管理办法》(桐综执〔2020〕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辅勤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