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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2-13184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3-29
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桐政发〔2022〕7号
统一编号: FTXD00-2022-0002 有效性: 失效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意见(已失效)

发布时间:2022-04-01  16:32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和当前疫情严峻复杂的形势,打通制约企业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现就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扶持,助推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根据项目智能化程度、行业示范性、绩效评价等综合评价结果,分类分档,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助。对于软件投入不低于20万元的纯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给予软件投入最高25%的补助,限额15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首台(套)创新。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装备,分档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三)鼓励开展节能减碳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煤(等价值)以上或二氧化碳减排量400吨以上的制造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对列入省、市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限额800万元、5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五)加强新建制造业项目生活服务用地保障。对新建制造业项目的职工公寓、员工宿舍和生活服务方面的用地,允许在供给工业用地中按不超过7%的比例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比例可提高至15%;属于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比例可提高至20%。(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对承建工程项目获得相关奖项按层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和科技创新,按获得的相应资质和科技奖项,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且地方综合贡献同比增长较大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建设局、财政局)

(七)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科技信息、批零贸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上标准、5000万元(含,下同)和1亿元的(其中批发业企业须达到5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八)支持服务业企业规模上台阶。分行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标准且同比增长幅度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九)加大对服务业场所用能保障。持续推进有序用能,鼓励能源供应向重点服务业场所倾斜。(责任单位:发改局)

(十)鼓励引进并重点培育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商务服务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给予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0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

(十一)推行政府采购“免证明化”。服务业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制,只需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加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责任单位:财政局)

(十二)促进旅行社委托服务。2022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疗休养延续疫情期间政策。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推动落实市内带薪休假和开展市内外疗休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承接疗休养业务。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市内外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继续实施暂退80%质保金的政策。(责任单位: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商务局、总工会、财政局、教育局)

(十三)促进景区、住宿业等提档升级。对5A、4A、3A、2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旅行社给予最高6万元补助,对旅游饭店、品牌民宿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重要称号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40万元补助,对企业参加2022年各类文旅重要展会给予展位费补助。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评比荣誉称号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商务局、财政局)

(十四)加强旅游补贴。对春节等节日桐乡旅游景区接待桐乡市民给予50%-75%的门票补助。(责任单位: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商务局、财政局)

(十五)减免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对宾馆饭店2022年1-3月的华数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减半收取,对承担隔离防疫任务的宾馆饭店2022年1-6月华数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全免。(责任单位:华数公司)

(十六)鼓励餐饮业升级。统筹用好各类市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责任单位:商务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

(十七)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二季度扩面发放消费券2800万元,其中汽车消费券800万元,持续激发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我市消费稳定增长。(责任单位: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

(十八)支持农业主体发展。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各类物联网传感器、机器人、智能生鲜柜等智慧化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的项目,按单个项目(基地)建设的实际投资额给予60%补助,其中软件部分补助最高不超过总补助的50%。(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九)支持物业企业发展。对参与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结合服务质量评价,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0.2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责任单位:建设局、财政局)

二、开拓市场,构建国内国际循环新格局

(二十)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按照参展补助政策给予展位费补助,因疫情参展单位人员无法出境,委托他人代参展的,按现行展会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境外参展奖励限额提高至4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一)开拓跨境电商业务。对当年度新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且年跨境交易额达3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度内跨境交易额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与新开展跨境业务奖励不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二)加大出口风险化解。对外贸企业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由市贸促会提供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指导帮助企业依法提出延长合同履行期等主张,争取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进一步扩大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保覆盖面,加强“信步天下”等数字平台的推广应用,帮助外贸企业获得快捷便利的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保费降幅不低于10%,对中小企业调查海外客户的资信报告费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局、出口信保嘉兴办事处)

(二十三)降低物流业成本。重点支持企业新开辟国际航线、内河集装箱班轮、散改集等业务,嘉兴港集装箱海河联运补助标准提高至130元/标箱。执行企业物流运输白名单制度,对落实司乘人员疫情防控闭环管控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

(二十四)提档加速出口退税。切实加大服务贸易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确保退税款及时到账,缩短资金回流周期,力争出口退税再提速40%,办理时间缩短为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税务局)

(二十五)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力度。确保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特定行业分阶段开展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集中退还;落实常态化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确保退税质效。(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三、叠加优势,加大资源要素配置力度

(二十六)加强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情况下,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不纳入有序用电企业名单。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用能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位:发改局、供电公司)

(二十七)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责任单位:发改局、供电公司)

(二十八)水、气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企业,不停止供应;可由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费。具体办法由水务集团、港华燃气制定。(责任单位:发改局、建设局、水务集团、港华燃气)

(二十九)落实配套贴息及税收政策。对于运用央行支持小微企业再贷款新发放的企业贷款,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50%的贴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金融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责任单位: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

(三十)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扩面,2022年末在保余额突破20亿元,在保户数突破600户,其中科技企业在保余额占比达到20%,制造业企业在保余额占比达到90%。(责任单位: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银保监组)

(三十一)阶段性下调部分费率。按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残联、税务局)

(三十二)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税务局)

(三十三)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三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税务局)

(三十五)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的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税务局)

(三十六)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银保监组)

(三十七)加强信用贷款和信用类债券发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业行业主管部门、零售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和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商务局、银保监组)

(三十八)加大信贷支持。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商务局、银保监组)

(三十九)开展“三乱”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专项整治,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具体细则由各监管执法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经信局、司法局及各监管执法部门)

(四十)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十一)优化服务企业长效机制。优化完善市领导、市级部门、各镇(街道)联系服务企业和项目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政策落实等过程中的困难问题,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以上政策的奖补资金额度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总额控制,动态调整。上年度能耗“双控”考核不达标的重点用能企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严重违法的企业不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本意见的操作细则,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并负责解释,与原有政策冲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


桐政发〔202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