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欢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嘉桐崇政不罚决字〔2022〕第005号)
作出处罚时间: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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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当事人马欢于2022年3月28日9时左右,在桐乡市崇福镇崇德中路36号店内垃圾桶内投放生活垃圾时,其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垃圾桶内混投有桔子皮等易腐垃圾和用过的塑料袋、用过的餐巾纸等其他垃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属于首次查获,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签订了《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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