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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2-13229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4-14
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桐政办发〔2022〕21号
统一编号: FTXD01-2022-0006 有效性: 有效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15:22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桐乡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嘉兴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总部经济篇

(一)认定标准

1.本《政策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为服务业总部,是指在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县(市、区)内提供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2.新引进的服务业总部,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总部:

(1)当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总部标准降低至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界定];

(2)在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家(含)以上子公司(分公司)或已在2个(含)以上的县(市、区)围绕主营产品实行集采集销。

3.已在市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成立服务业总部(机构)和未经认定的既有服务业总部,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总部:

(1)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总部标准降低至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界定];

(2)在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家(含)以上子公司(分公司)或已在2个(含)以上的县(市、区)围绕主营产品实行集采集销。

(二)扶持政策

1.总部设立奖励。

(1)新引进的服务业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照经营实绩情况,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予以奖励。

(2)存量性企业新设立的服务业总部和未经认定的既有服务业总部,经认定后,按当年度经营实绩情况,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予以奖励,其中按一定比例奖励公司高管团队。

2.营收增速奖励。

(1)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年度营收新增10%(含)以上、20%(含)以上、30%(含)以上的,按照经营实绩情况,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予以奖励,其中按一定比例奖励公司高管团队。

(2)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年度营收首次达到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类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其中按一定比例奖励公司高管团队。

3.特殊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及集团成员企业,其因境外股东减持股份、转让股权、利润分红对桐乡产生特殊贡献的,按实际情况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予以奖励,其中按一定比例奖励公司高管团队。

4.人才扶持奖励。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按当年度经营实绩情况,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一定名额的高层次人才资金奖励。

5.回桐投资奖励。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利用其境外资金在桐乡设立总部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项目公司注册后一年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按一定比例奖励公司高管团队。

6.单位增加值能耗核算扶持。工业企业设立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经认定后,其当年度服务业增加值纳入其在我市境内集团公司的增加值总量,统一核算单位增加值能耗,在能源预算化管理时给予重点倾斜。

7.个性化便捷化服务。对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其在产权保护、用工、住房、人才引进、人才入户及子女入学等方面,根据《桐乡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桐市监〔2021〕55号)《关于更高质量促进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举措》(桐委办发〔2019〕61号)等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楼宇经济篇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适用范围:单个楼宇(产业园)项目内可出租、出售用于商务办公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商业楼、科研楼、城市综合体、自有办公用房等(企业总部剔除自用部分),并纳入我市楼宇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管理,且基本信息填报完整的。

2.适用对象:注册经营在我市并纳统、纳税,且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条件的楼宇运营单位(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需与所属镇(街道)签订楼宇运营协议。

(二)扶持政策

1.对新投入使用的楼宇(不包括企业总部)。入驻率达到70%及以上且属地率达到90%及以上,单个楼宇项目实现年度服务业单位产出比(剔除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等一次性收入)首次达到2000元/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的,分别奖励楼宇运营单位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2.对已投入使用的楼宇(不包括企业总部)。入驻企业属地率达到80%及以上且楼宇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及以上的,单个楼宇项目实现年度服务业单位产出比(剔除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等一次性收入)首次达到2000元/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的,分别奖励楼宇运营单位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3.鼓励楼宇企业招强。楼宇运营主体自主当年引入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经认定的企业总部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规(限)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楼宇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引进文化旅游、会展会务等企业且当年达规的,给予楼宇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楼宇运营单位引入的不予奖励)。

4.鼓励楼宇企业育优。对招引入驻楼宇的企业,通过加强培育,入驻企业达到规(限)上的,给予楼宇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特色楼宇创建。楼宇运营单位对其所属办公楼、厂房等楼宇资源盘活再利用进行招商引资,且所引进和培育企业符合我市特色产业(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等)发展导向,特色产业贡献占比超过70%、入驻率超过80%、属地率达到90%的特色楼宇(园区),单位产出比达到1000元/平方米,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的,给予楼宇招商中介或楼宇运营商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星级楼宇创建。对新获评嘉兴市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楼宇,经认定后,每幢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星补差),对新获评嘉兴市“双强”示范商务楼宇的,给予每幢10万元的奖励。

7.支持楼宇品质提升。对纳入我市改造提升计划的楼宇,对楼宇外立面、公共空间区域、电梯设施、楼宇信息化等进行提升改造的,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后,根据具备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0%给予楼宇改造主体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三、精准招商篇

1.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引进。经备案的社会资本新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对其用于生产和服务的设备投资额,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引进。经备案的社会资本新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医疗护理、康复养老、体育健身等健康产业类生活性服务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对其用于生产和服务的设备投资额,给予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引进并重点培育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商务服务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以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优质商贸服务类企业引进发展。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企业,以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引进数字化时尚设计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机构、服务机构和大型会展策划、品牌营销、高端时尚设计企业,按《关于加快桐乡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桐政办发〔2021〕9号)给予奖励。

四、企业培育篇

(一)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规模升级

1.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小升规”。对各行业的服务业企业首次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批发业营收达到1亿元)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限额以上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户,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争先创优。评为国家级重点优秀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省服务业重点行业规上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引导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和创意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科技信息、批零贸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上标准、5000万元(含,下同)和1亿元的(其中批发业企业须达到5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

5.支持服务业企业技术化改造。对现有规(限)上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化改造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在其改造项目投入运营后,给予其技术化改造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企业壮大。现有规上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20%、30%及以上的,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批发企业壮大。对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下同)、1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物流企业创牌。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等级提升给予补差奖励)。

9.支持物流企业壮大。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发展。加快人力资源企业提档升级,达到相应标准,按照专项政策执行。

(三)推进生活性服务业提档升级

11.鼓励零售企业成长。对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2.培育发展住宿企业。对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及以上的,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3.促进餐饮企业发展。对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及以上的,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其他政策支持

1.加强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业企业发展,给予信贷和担保的支持。

2.支持服务业企业参展。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会的服务业企业,按照企业参展标准给予重点支持。

3.支持服务业其他领域全面发展。鼓励文化旅游业、金融业、电子商务发展,推进服务业企业股改上市、服务业企业人才引进、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申报和创建、服务业品牌建设,积极开展服务外包、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六、附则

(一)总部企业营收是指反映在总部财务报表上的营收数据(包括本市范围内总部旗下和所在集团服务业企业的总收入);高管团队是指董事长(及董事)、总经理(CEO)、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秘、营销总监、行政总监、人事总监、监事会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高管团队及人才获得奖金后须主动申报个税;本市区域内一个集团公司只认定一个服务业总部。

(二)入驻率指单个楼宇内已入驻企业所持有(或租用)的面积占整个楼宇商务总面积的比例。属地率指单个楼宇内纳税在我市的企业家数占整个楼宇企业家数的比例。

(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原工业企业须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占绝对控股地位。

(四)本意见的行业界定按统计部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标准及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要求按统计部门规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金融业企业。

(五)企业(总部除外)获得的各类奖补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综合贡献的50%。(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现有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业企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综合贡献总量)。

(六)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意见以市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度为奖金兑现最大值,若当年度奖金申请总量超出专项资金总量,则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兑现。

(八)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一年后,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桐政办发〔2022〕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