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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2-1328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5-09
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桐政发〔2022〕14号
统一编号: FTXD00-2022-0003 有效性: 失效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的补充意见(已失效)

发布时间:2022-05-10  09:40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精神,更大力度帮助我市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惠企纾困帮扶的补充意见。

一、全面降低经营成本

1.加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到 100%。(责任单位:税务局)

2.对服务业市场主体,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非国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国有房屋是指产权为全市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房屋),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2条执行。(责任单位:财政局<国资办>、市场监管局)

4.延续降低费率和社保返还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5.实施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税务局)

6.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缓缴申请暂定到 2022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

7.给予防疫支出补助。给予餐饮、零售、住宿、物业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业规(限)上企业和农贸市场、专业市场防疫、消杀支出不超过 50%、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补助,按照企业和重点场所的规模分档补贴。具体名单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分档标准,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市疫情防控办确定后落实。(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商务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防控办)

二、加大金融保障力度

8.强化重点领域信贷支持。持续发力加强金融总量保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壮腰工程、科技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等融资需求。全年新增贷款450亿元以上,力争突破500亿元,其中新增实体经济贷款300亿元、制造业贷款200亿元。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支农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碳减排支持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涉农、普惠小微、个体工商户、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的央行激励资金。力争全年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2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20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银保监组)

9.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出台“应急贷”“纾困贷”等助企纾困金融产品,加大对服务业困难企业的倾斜力度。发挥政银企协同联动优势,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支持银行机构依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风险发放“应急双保贷”。出台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万元以下、年化利率不高于4%的应急复工复产信贷产品,全年新增贷款20亿元;对缺乏抵质押物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并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银保监组、财政局、诚信担保公司)

10.稳妥做好企业贷款接续。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推广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以及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创新,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对确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的逾期贷款暂不视作违约,不简单直接下调贷款五级分类,不作为逾期贷款处理,不进行催收,不收取逾期利息和罚息,审慎报送信用记录。全年无还本续贷余额突破150亿元。(责任单位:银保监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持续释放央行降准、降低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LPR下降的政策效果,推动市场利率下行向实际贷款利率传导,降低支付手续费,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鼓励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取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年费以及本行对公转账汇款手续费,对电子渠道对公跨行转账汇款收取手续费收费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的90%。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免息券、减免贷款利息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年让利2亿元以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银保监组)

12.提升保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应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续保企业保险费用缴纳方式,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支持企业分期付费,缓解企业保费支付压力。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责任单位:银保监组、商务局)

13.优化企业纾困解难服务。组建金融服务团,发挥金融顾问、金融指导员作用,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围绕企业特性,针对性地提供信贷产品和服务。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优化内部信贷管理机制,实施融资优惠和便利化措施。开通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特殊时期的授信审批流程。(责任单位:银保监组、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

三、精准实施纾困措施

14.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15.出台产业链协同发展政策。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我市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抱团发展,提升本地产业链供给能力,加快打造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

16.支持开展商业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17.加大力度开展消费促进活动。支持餐饮、住宿、零售、旅游业等领域恢复发展,全年发放不少于4500万元的消费券,持续激发消费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商务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

18.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产增效。鼓励企业发展品牌消费、“首店经济”等举措,扩大市场、挖潜增效,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收购整合、强强合作。支持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加大保供稳价力度,帮助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产销对接。(责任单位:商务局)

19.加大餐饮等行业帮扶。对符合要求的餐饮行业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实施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20.加快防疫保障饭店资金结算。优化对承担防疫保障任务的旅游饭店的资金拨付流程,对承担跨区域防疫保障任务的旅游饭店,由转出地按每人次1万元预拨付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承担当地防疫保障任务的旅游饭店,任务完成后及时进行结算。(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各镇<街道>)

21.加大对实体书店、影(剧)院等线下消费文化企业的补助。对实体书店,按图书经营面积予以6个月补助,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对影(剧)院按座位数予以6个月补助,每个座位每月最高25元。(责任单位:宣传部、财政局)

22.开展体育经营场所防疫补助。对全市常年开放的体育场馆、游泳池等经营性体育场所,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

23.免征服务增值税。2022 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税务局)

24.统筹安排中央专项资金。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25.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

26.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资金的补助,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27.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交通运输局、银保监组)

四、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28.加大创业创新扶持力度。提高创新券支持额度,个体工商户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创新研发等活动中进行新产品检验检测(国家强制性检测除外)、技术查新等,可申领创新券,单个个体工商户单次申领创新券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29.推行歇业制度。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30.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

31.打造“三员”服务3.0版。坚持“线上+线下”模式,全面开展便民办税、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精准服务,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化解发展中的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银保监组)

32.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园区、餐厅、商超、景点、物流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高效抓好流调“黄金 24 小时”,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定期免费开展重点行业核酸检测,有效恢复和保持经济发展正常秩序。(责任单位:防控办)

本意见的操作,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细化并负责解释,与原有政策冲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明确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如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桐政发〔2022〕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