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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5031/2022-132892 发布机构: 桐城委(桐城集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4-29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桐城发〔2022〕79号
关于印发《桐城委(桐城集团)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2  10:15 来源:桐城委(桐城集团) 浏览次数: 打印

各部室及下属单位:

《桐城委(桐城集团)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党委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城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桐乡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

桐城委(桐城集团)安全生产

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嘉兴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市安委办通知精神,深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层层压实党工委、部室(公司)和企业主体责任,聚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全面减少各类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在管辖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管”要求,以“遏重大、控较大、保安全”为目标,在管辖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领导带队督查、联合检查和部室(公司)自查等方式,全面辨识和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严防各类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主城区开发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二十大和杭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会议)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时间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持续至11月底。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出租资产、自管小区、商贸综合体、征收征迁区域等。各部室(公司)要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施工场所、重点设施装备、重点部位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好隐患闭环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一)加强在建工程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排查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高空作业、深基坑、临边临水、交叉施工等作业,龙门吊、脚手架、架桥机等大型施工机械,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施工用电、消防安全,汛期雨季建筑工人生活驻地设置等情况。

(二)加强国有出租资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消防设备、电气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招商资产装修过程中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情况。

(三)加强一湖三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防、救生设备是否有效,公园游乐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承租单位及时整改等情况。

(四)加强物流仓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仓库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装置配置是否齐全有效,消防和逃生通道是否畅通,运输工具是否正常运转,汛期雨季仓库是否漏水等情况。

(五)加强安置小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楼道内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电梯运维,楼道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情况。

(六)加强区域内预增土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渣土、淤泥、建筑材料等临时堆放区域围挡、警戒标识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

(七)加强征收区域内已征收未腾空、已腾空未拆除、托管区域内未拆除房屋及拆除过程中安全隐患等情况。

(八)加强商贸综合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电气、仓库、防火器材、疏散通道等设施设备安全情况。

(九)加强市政公司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码头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有效运行,传输带、搅拌机、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检验和大型机械装置完好齐备等情况。

(十)加强已完工未移交的市政道路、绿化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组织方式

(一)要注重以上率下,5月底和11月底前开展一轮由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生产督查,重点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开展情况。

(二)要注重主体责任,各部室(公司)负责人近期要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

(三)要注重统筹协调,信访维稳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检查,特别是要紧盯建设施工、消防、商贸综合体、出租资产等重点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除险保安”检查全覆盖的要求,条款结合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任务落实。

五、工作要求

各部室(公司)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除险保安”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以管控风险、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为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联动、齐抓共管。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亲自研究部署、具体抓、抓具体,带队参与一线检查,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好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整治责任,确保收到实效。

(二)明确责任,确保隐患整改闭环。各部室(公司)要建立风险隐患和整改措施“两张清单”,加大隐患整改力度,一般隐患落实当即交办、立行立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到位的,必须落实临时管控措施,实行限期挂账销号;重大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复查验收,确保各类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强化宣传,提升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字屏广告、公众号、发放宣传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广大职工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大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加省10条)摘要

附件

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摘要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商渔船碰撞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会立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盯紧守牢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由省、市级安委会或中央企业总部挂牌督办。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立即责令整改。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传统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化工产业转移集中承接地省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要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要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要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

增加省十条措施:

十六、构建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和考评体系;

十七、迭代安全风险“常普常新”机制;

十八、常态化运行除险保安晾晒工作机制;

十九、强化交通领域专项整治;

二十、强化涉海涉渔领域专项整治;

二十一、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整治;

二十二、强化城市运行领域专项整治;

二十三、强化消防领域专项整治;

二十四、严肃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二十五、全力护航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