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577B/2022-00000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6-16 |
组配分类: | 工作动态 | 文件编号: |
嘉环桐〔2022〕91号关于印发桐乡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
||||||||||||||||||||||||||||||||||||||||||||||||||||||||||||||||||||||||||||||||||||||||||||||||||||||||||||||||||||||||||||||||||||||||||||||||||
|
||||||||||||||||||||||||||||||||||||||||||||||||||||||||||||||||||||||||||||||||||||||||||||||||||||||||||||||||||||||||||||||||||||||||||||||||||
开发区、各镇(街道),桐城委(桐城集团): 为切实防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提高全市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桐乡市实际,制定《桐乡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流程》,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8日
为切实防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桐乡市实际,制定本流程。本流程主要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节,经调查报告评审表明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应标准限值的,依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开展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一、范围和定义 (一)三类地块定义 1、甲类地块定义 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 号)中,将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地块,定义为甲类地块。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 08)、公园绿地中(代码 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 2、乙类地块定义 乙类地块,是指 2019年1月1日后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转让的。 3、丙类地块定义 丙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甲类、乙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 8 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可依据《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 号)进行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时间节点 甲类地块以地块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效作为地块用途变更发生的时间和流程节点。乙类地块以地块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生效作为地块用途变更发生的时间和流程节点,以实际使用权人更换作为收回收购、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丙类地块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掌握搬迁、关停情况及责任人信息作为时间和流程节点,掌握的途径有经信部门通报、排污许可证注销或变更、各镇(街道)报送等形式。 二、调查流程 (一)甲类地块 1、信息通报 属于甲类地块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相应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管控(修复)的原则性要求。控规批准后 10 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地块有关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2、任务下达 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调查,明确调查时限要求等。 3、调查开展 责任人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明确污染物是否超标。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在满足相应条件,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可不进行采样检测。不满足上述情况的地块,须进行采样检测。 4、报告评审 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由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评审方式原则上为专家评审的形式。评审结束后,责任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报告并提交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组织复核,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结果。 5、开发利用 调查结果为不超标的甲类地块,可根据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并提供相应图件资料。 (二)乙类地块 1、信息通报 属于乙类地块的,由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根据辖区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更新公布的情况,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通报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内容至少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纬度)。 2、调查开展 在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或转让前,责任人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组织专家审查。 3、报告备案 调查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备案。 4、手续办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完成土壤污染调查作为办理乙类地块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或转让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丙类地块 1、任务下达 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确认地块属性、责任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调查,明确调查时限要求等。 2、调查开展 责任人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明确污染物是否超标。 3、报告评审 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由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评审方式原则上为专家评审的形式。评审结束后,责任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报告并提交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组织复核,并书面告知责任人结果。 三、各方工作责任 (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1、接收、梳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甲类地块信息通报; 2、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通报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接收、备案乙类地块调查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 4、调查、掌握丙类地块信息; 5、书面通知甲类、丙类地块责任人开展调查; 6、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甲类、丙类地块调查报告评审,书面告知责任人评审结果; 7、接收、梳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甲类地块规划许可证发放及相关红线图信息; 8、做好信息化系统管理工作,通过系统抽取评审专家,及时更新地块名录、评审情况等信息。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对甲类地块控规进行把关,载明后续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原则性要求; 2、控规批准后将甲类地块信息通报通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3、接收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通报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 4、接收乙类地块调查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以此作为办理上述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或转让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5、会同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组织甲类、丙类地块调查报告评审; 6、梳理甲类地块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形成红线图等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三)镇、街道 1、排摸、掌握辖区内甲、乙、丙三类地块信息和动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2、督促三类地块责任人开展调查工作; 3、对三类地块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不发生违规开发、变更用途及转让等情况。 (四)甲类地块责任人 1、根据控规及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通知等要求,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2、将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3、参加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报告修改并重新提交; 4、以评审结果为依据申报规划许可证等,对地块进行开发利用; 5、做好责任地块信息化系统管理工作,及时录入调查报告等信息。 (五)乙类地块责任人 1、自行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2、组织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报告修改; 3、以评审结果为依据申报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或转让等手续。 (六)丙类地块责任人 1、根据控规及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通知等要求,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2、将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报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3、参加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报告修改并重新提交; 4、做好责任地块信息化系统管理工作,及时录入调查报告等信息。
附件:1、敏感用地变更信息表; 2、关于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 3、敏感用地开发利用信息表;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表; 5、镇(街道)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表。
敏感用地变更信息表
注:1、该报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至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2、变更时间为详细规划批准时间; 3、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 08)、公园绿地中(代码 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不同分类的敏感用地变更,不需要记入信息表中。
附图X—XX片区规划图
关于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 XX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 号),XX地块已规划为敏感用途。请按照浙环发〔2021〕21 号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完成调查后,将调查报告及评审申请材料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地块是否可移出疑似污染地块名录予以书面通知。在接到该书面通知前,该地块不得作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 08)、公园绿地中(代码 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敏感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202X年XX月XX日
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镇(街道)
敏感用地开发利用信息表
注:1、该报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至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2、地块尽量名称与详细规划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地块名称一致,便于对照查找。 3、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 08)、公园绿地中(代码 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不同分类的敏感用地变更,不需要记入信息表中。
附:XXX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表
注:1、该报表由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通报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经纬度须明确采用坐标系。
镇(街道)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表
注:1、该报表为季报表,由各镇(街道)每季度初10日内报送至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信息表时间节点,妥善安排评审工作。
抄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办。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