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2-134341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6-23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22〕27号 |
统一编号: | FTXD00-2022-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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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6日 桐乡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辖区内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的县道公路、乡道公路和村道公路。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包括公路养护工程和公路日常养护等。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四)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市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计划安排、资金管理、监督检查。 市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建设、资规、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电力、通信、水务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五)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县道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乡道、村道(以下称乡村公路)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养护管理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计划; 2.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 3.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4.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5.组织县道养护工程招投标,并具体负责实施; 6.做好县道小修保养、灾毁抢通修复等工作; 7.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验收; 8.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建议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乡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并具体负责实施; 3.做好乡村公路小修保养、灾毁抢通修复等工作; 4.落实日常养护管理人员; 5.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责任制; 6.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本辖区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 8.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和路政协管员。 (四)完善路长制,县、乡两级分别设立总路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县级总路长、乡级总路长,其他县、乡领导担任具体县道、乡道路长;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担任村道路长。各级路长负责督促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三、养护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编制后,应当经市财政部门资金平衡,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范畴的,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农村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有关国家标准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并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三)积极探索公路精细化养护新模式,适时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进农村公路自动化快速检测和路况动态实时管理,着力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的科学水平。 (四)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分类运作的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并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片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五)农村公路养护中涉及的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土,由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六)养护作业中应注意对沿线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七)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使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的,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四、路政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行使以下路政管理职责: 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农村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2.负责县道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与维护; 3.管理县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4.管理县道公路施工秩序; 5.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6.实施县道公路路政巡查; 7.指导镇、街道交通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路政管理职责: 1.负责挖掘、占用、利用乡村公路申请事项的现场管理,制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2.负责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3.管理乡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4.管理乡村公路施工秩序; 5.参与乡村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6.受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实施乡村公路路政巡查; 7.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县道路政管理工作。 (三)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建筑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 1.县道不少于10米; 2.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其建筑边缘与县道、乡道的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 (四)在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倾倒或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2.堵塞水道,挖沟引水; 3.取土、取石; 4.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 5.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堆放或者摊晒物品; 6.利用公路桥梁、桥涵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7.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禁止轴载质量或车货总质量、车货总长度、车货总宽度、车货总高度超过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车辆上农村公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五、资金保障 (一)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及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在保障县道养护管理资金的同时,以纳入省公路数据库的乡村公路里程为依据,每年按下列标准对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予以资金补助: 1.日常养护资金:乡道每公里不少于7500元,村道每公里不少于4500元; 2.养护工程资金:参照《桐乡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补助标准。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的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补助资金的兑现与养护管理工作实绩相挂钩。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四)市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六、 附则 (一)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考核,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自2022年7月16日起施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8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