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024G/2022-13444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6-17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发〔2022〕36号 |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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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桐乡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机构 3.2 日常办事机构 3.3 现场处置机构 3.4 镇(街道)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 4.2 预警行动 4.3 预警体系建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指挥协调 5.3 现场处置 5.4 信息报送 5.5 信息发布 5.6 后期处置 5.7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5.8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8.4 解释部门 8.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升桐乡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的应急处置网络,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依法、科学、及时、有效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道路有序畅通,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嘉兴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桐乡市范围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或者因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或者其他较严重以上的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加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体人员,必须肩负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忠于职守、纪律严明,坚决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 (2)快速反应、正确处置。全体人员接到指令后,应快速赶赴现场,各司其职,正确、快速的开展工作。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正确判断事故可能引发的多种因素,并作出快速的反应,抓住战机,正确处置,把危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集中人力,保障重点。在人员使用上,根据任务合理组成,做到快速到位,集中使用,明确分工,梯次配置,留有机动。在事故现场,要集中优势力量,形成拳头力量,一举达成处置目的。同时应保持部分机动力量,以确保临时性任务的顺利处置。 (4)统一指挥,密切协同。根据现场反映的情况和本级任务,精心部署、严明组织。建立自上而下的指挥体系,实施垂直指挥,确保指挥畅通,配合有力。同时,各组之间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 2 事故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运载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故。 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严重的交通事故。 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和损失的; (3)因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较严重的交通事故。 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3)因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一般交通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镇(街道)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3.1 组织指挥机构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时,立即转为桐乡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成员: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大队、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人。 3.1.2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嘉兴市人民政府,请求嘉兴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6)研究解决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1.3成员单位职责 (1)市纪委市监委:对有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在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处置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依纪依法开展问责追责。 (2)市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指导主管部门、主体单位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对互联网信息的有关处置工作;会同市外办、市台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境外媒体的采访工作;协调市级新闻机构做好应急处置中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和向社会发布通告,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 (3)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统一调动全市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织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 (4)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和困难补助相关工作。 (5)市司法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的法治指导,做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交通法制宣传,对行政执法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抢通受损公路,配合做好救援绿色通道开辟,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征集交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受市政府指派,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7)市商务局:按照《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8)市卫生健康局:完善交通事故急救网络,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市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协调血液调度,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减少人员伤亡。 (9)市应急管理局:受市政府指派,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对涉及危化品的交通事故,协调专业救援力量进行危化品应急救援,排除危化品隐患。 (10)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涉化学品交通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11)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进行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 (12)市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负责抢救被困人员,做好现场救助工作。 (13)市经信局:为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受理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 (2)制订全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统计分析全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现场处置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立即组织、指派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3.1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 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市指挥部领导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前,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扩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道路交通事故,嘉兴市指挥部领导及桐乡市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在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前,先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置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附近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同时,要设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3.3.2 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办理调配,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市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3.3 现场应急行动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视情建立若干行动组,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指挥部市府办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传达落实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及其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大队、市卫健局配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具体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卫健局及其负责人。负责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医护、安置及现场消毒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及其负责人。负责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并协调做好人员劝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医疗、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人。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市公安局或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市纪委市监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大队、市卫健局、市司法局等部门配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责任人为相关主管部门、主体单位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指导主管部门、主体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组织事故及处置情况新闻发布,协调新闻记者的参访。 (8)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属地镇(街道)政府负责人。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的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的后勤保障。 3.4 镇(街道)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政府参照桐乡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镇(街道)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强信息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客运及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4.2 预警行动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增设安全设施等预防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4.3 预警体系建设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加强部门联系,实现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气象、卫生、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整体预警工作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1)应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启动桐乡市级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嘉兴市政府,有必要的要提请嘉兴市政府启动《嘉兴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应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桐乡市级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立即报告嘉兴市政府,由嘉兴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启动《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2 指挥协调 (1)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桐乡市公安局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根据分级响应规定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启动本预案。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市指挥部确认后立即上报嘉兴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2)发生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重伤道路交通事故的,总指挥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参与处置工作。 (3)开通与现场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行动。 5.3 现场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5.3.1 初步处置 全体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应立即根据分工情况成立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和现场地形,提出初步的处置意见和要求,并迅速到位开展救援工作。 5.3.2 确定最佳处置方案 专家咨询组在了解现场基本情况后,确定现场处置的最佳方案(包括任务分工、人力部署、具体措施等)。 5.3.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参与装载化学、爆炸等危险有害物质的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时必须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交通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5.3.4 实施处置 (1)外围处置 由治安保卫组对事故案发全线道路各主要路口进行交通管理,疏导车辆分流;在事故现场周围500米设置警戒线,进行管制,禁止一切车辆、行人进入事故现场;对警戒区内群众进行劝离,对不听取劝告者,强行带离现场;对因事故引发的群众闹事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掌握为首分子,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情况,听从指挥部统一指挥。 (2)中心处置 由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咨询组组成。在最快的时间内抢救出事故伤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尽快的劝阻围观车辆及群众迅速离开现场,对卡在车内、坠入河中的人员,实施撬门、牵拉、打捞等方式的救助,控制交通肇事者,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对已燃烧的事故车辆灭火,对已泄漏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关闭泄漏源,防止扩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监测和清理消毒,对事故周边受污染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由现场指挥部报市指挥部审核后,作出进一步的工作措施。 (3)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待隐患消除后,由事故调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查,充分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并形成调查材料,报指挥部。 (4)处置结束 ①现场调查工作结束,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以各组为单位,收拢人员,清点装备,集合整队,经现场指挥部发出撤回命令后,撤回。 ②按照由内而外的顺序,逐步消除警戒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恢复车辆通行。 ③根据案件性质,由公安、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管辖权限确定办案部门。 ④各部门收集整理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报指挥部。 (5) 工作要求 ①全体救援人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依法处置。 ②后勤保障有力。各组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车辆、装备、通讯等工具,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拉的出,打的响”。 ③及时汇报制度。对处置中发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并依据处置原则果断处置。 ④明确处置的目的:最大限度的减少伤亡,稳定现场秩序,尽快恢复交通。 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车辆和装备的绝对安全。 5.4 信息报送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将信息报送本级政府,同时按照本系统信息报送规定逐级上报上级机关。 (2)各级政府接报后应根据事故等级立即逐级上报上级政府。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首报信息以报送已掌握的要素信息为主,未掌握的要求注明待进一步核实,需要后续调查补充的再及时续报。 (4)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5)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2)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6 后期处置 (1)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组织机构及时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对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产生的污染,由属地镇(街道)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再生、衍生事件发生。 (3)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褒奖和抚恤。 5.7 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时,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8 事故调查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交通事故,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下的交通事故,由嘉兴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2人的交通事故,由桐乡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事故调查、责任倒查和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电信、移动等通信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救援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保证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要保持与市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确保应急期间指挥领导的通讯畅通,各种通讯联系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市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6.2 资金保障 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资金保障,由财政局按照《桐乡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1)指挥部抽调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业抢险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由成员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 (2)公安、交通运输、应急、消防、卫生医疗、生态环境等部门抽调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解决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技术疑难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组建、联系。 (3)卫生医疗部门组成专业抢救队,负责现场抢救和院内急救。由卫健部门负责组建、联系。 (4)事发镇(街道)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对车辆坠河等事故进行营救、打捞。 (5)各镇(街道)政府应根据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特点,确定相应的专门应急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其他部门根据职责组织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6)应急所需设备的类型、数量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存放,并组织应急救援的实施。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2 培训 由市政府和应急部门、公安交警每年组织、指导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培训人员为成员单位领导、应急救援队伍及部分从事运输驾驶员。 7.3 演练 由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一次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桐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订。根据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桐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桐乡市各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桐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