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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桐乡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1  14:42 浏览次数: 打印

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大我市配方肥推广力度,引导我市农业种植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主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经讨论研究,特制定了《桐乡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在2022年7月28日以前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书面形式告知。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29号农科所土肥肥料部(朱玉祥收);联系电话:0573-88102594。

联系人:朱玉祥      联系电话:88102594/617330


附件:桐乡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桐乡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施肥技术成果应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桐乡市实施健康土壤五年行动计划(2020-2024年)》、《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肥问题及我市整改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方肥是指按照我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测土配方成果,发布的农作物施肥主推配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针对性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造粒工艺加工而成,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桐乡市农业农村局正式备案。

第三条  财政补助用于支持我市粮食、油料等主要农作物生产施用配方肥。补助对象为全市种植粮食、油料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其中油料作物种植面积要求为50亩以上。

第四条  在水稻生产中使用配方肥的,配方肥补助数量为亩均不超过35公斤;在大小麦、油料生产中使用配方肥的,配方肥补助数量为亩均不超过30公斤。市财政给予每吨补助资金400元,可补助面积不超过作物种植核实面积。

第五条  配方肥购买实行实名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购买配方肥,应通过桐乡市“肥药两制”实名销售系统购买。

第六条  配方肥供应实行备案制。桐乡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网络公示等程序,确定配方肥备案目录。目录应有配方肥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配方肥补助实行申报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申报,填写相关申报表,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留存,并在镇、村两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审核通过后,凭申报表自主选择备案目录中的供肥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下同)和配方肥,货款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技术指导,参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科学合理施用配方肥。

第九条  供肥企业对所供应的配方肥,应附出厂合格证明,免费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施肥建议卡(纸)、产品使用说明等,做好售后服务,并建立健全配方肥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购肥主体和水稻生产面积等台账资料。

第十条  各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要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核实、统计工作,辅导本辖区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做好配方肥补助申报,汇总形成各镇(街道)配方肥推广应用清册和补助申报台账,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全套资料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申报进行专业审计核查,审计结果经公示后,由农、财两局联合发文,通过“一卡通”等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全市土壤检测工作,积极开展配方校正试验,调整优化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供肥企业提供施肥技术方案,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和推广指导。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助政策执行、资金补助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做好资金补助的审计、核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供肥企业和所供配方肥质量的监管,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与产品抽检。因配方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供肥企业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助肥料产品供肥,补助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配方肥补助政策,并按有关规定,纳入诚信档案。

(一)供肥企业或补助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产品检测结果被判为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补助对象套取补助资金的;

(四)补助对象将配方肥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造成补助配方肥外流的。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