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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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远梅,女,彝族,公民身份号码:522428********3627,住址: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李家弄村冯家木桥*号,联系电话:134********。 2022年4月9日16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桐乡市梧桐街道二环北路逾新桥西侧草坪上停有1辆号牌为浙F69***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经初步了解,车主系王远梅,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4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4月9日,当事人王远梅驾驶其所属车辆号牌浙F699QG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并将该车停放在桐乡市梧桐街道二环北路逾新桥西侧草坪上,经现场测量,该车辆碾压草坪面积为1.62平方米。据桐乡市园林市政管理服务中心证明,造成损失较小。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规定,已构成破坏草坪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破坏草坪造成损失较小,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一般,现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裁量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账号:201000043853299000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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