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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59617/2022-135171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3-15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
关于印发《加强第三方施工监管保护长输油气管道安全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6  11:26 来源:市发改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长输油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管道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现就加强第三方施工管理,保护长输油气管道安全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明确第三方施工管理范围

(一)第三方施工定义。第三方施工是指输油气管道权属单位或个人在管道沿线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包括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管道安全和造成风险隐患的施工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施工作业: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以及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以及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4.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采石、爆破作业。

(三)禁止的施工及行为。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以下行为: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在埋地管道上方的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3.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4.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

5.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或者堆放重物、取土、采石、用火、排放腐蚀性物质、挖塘、修渠、修晒场和水产养殖场、修建建筑物、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6.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及水利设施建设除外);

7.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未经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而实施采石、采矿、爆破;

8.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二条 落实各方安全保护责任

(一)管道、设施权属单位责任

1.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严格落实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制度,新建或改建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将管道准确测量图报所在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制定管道查询工作流程和标准,积极配合建设、勘察、施工单位做好查询工作,为其提供准确的管线路由图。

2.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或经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施工作业方案后,应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3.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做准加密桩位标识,提高现场辨识度。施工期全时段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提供安全服务。参与施工结束后的现场验收工作。发现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方建设单位责任

1.制定保护措施。涉及长输油气管道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和管道设施权属单位查询作业区域所有地下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作业区域遇有权属不清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明权属关系和位置。要及时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地下管道资料,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共同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和保护措施。

2.按规定提出申请。建设单位要会同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与管道权属单位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按规定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如协商不成,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未取得地下管道竣工测量图资料、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不得要求开工和勘察作业。

3.建立沟通机制。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与相关权属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勘察、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落实有关要求,共同维护管道安全。

(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责任

1.健全管理机制。应会同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和权属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作业方案和管道保护措施,进一步健全内部施工管道保护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现场管理,提高一线作业人员保护意识,严禁以包代管。

2.落实保护措施。勘察、施工作业前,要组织人员现场踏勘,核实并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管道情况,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数据不确定的点位,应主动向建设单位和管道权属单位沟通,由管道权属单位及时提供准确点位。

3.严禁冒险作业。严禁在未查明管道资料,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未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冒险作业。建设单位强令开工作业的,勘察、施工单位应拒绝并报告相应专业工程主管部门。

(四)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核实管道资料,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施工,并进行旁站监理。在勘察、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勘察、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相应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申请审查程序。建设单位应会同并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提出申请,填写《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作业审核意见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受理后,及时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议必须明确所有现场安全施工具体举措和要求。协商不成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二)严格落实开工前告知制度。勘察、施工作业前,勘察、施工单位应向相关权属单位书面通报,告知勘探、施工点位坐标信息,报告管道的查询、保护情况。相关权属单位应在2天内进行核实,并对勘探、施工作业进行指导。

(三)强化现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地下管线安全保护、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勘察作业的机长、记录员、技术工人以及施工单位挖掘机、推土机、炮机操作人员应经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证上岗,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加强安全交底工作。勘察、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当在施工或动土作业(包括顶进、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场地平整等)前,向各钻探班组或机械操作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期间机械操作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在其上岗作业前再次交底,确保地下管线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

(五)建立险情责任倒查机制。因勘探、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该项目应立即停工整改,相关参建单位要全面梳理排查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切实加强现场作业管理

(一)做好现场施工确认移交。相关单位要对目前所有已施工和将要施工的点位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列出清单。对涉及挖掘、钻探、爆破等工程机械施工作业的,在取得施工批准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物探单位和管道公司等相关人员要同时到场,对拟施工点位和管道线位等进行现场确认并签字后再施工。

(二)在勘察、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地下油气管线、设施与其权属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差异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勘察、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报告,不得盲目、冒险作业,权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置。

(三)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的规定。每个勘察项目现场应当配备1名安全员。钻探施工班组不得随意移动钻孔位置,确需移孔的,应报告勘察项目负责人同意。

(四)加强管道安全巡查。管道单位人员发现管道保护范围内有施工作业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或人员提供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作业文书,对不能出示或拒绝出示的,管道巡查人员应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要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五条 强化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提醒、督促各相关单位认清法定职责,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管道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每年要向相关部门及管道沿线镇街道等发放管道路由布局路线图及管道保护宣传册,提高全社会管道保护的知晓度和责任心。管道沿线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长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和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管道沿线村(社区)及第三方施工单位的宣传。

(二)加大检查力度。输油气管道安全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对第三方施工勘察作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并开展建设项目勘察、施工作业检查通报。管道企业要加强日常巡线检查,定期报送管道沿线第三方施工情况表。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查询、提供地下管线资料义务的,要责令改正;对因违规作业造成地下管线、设施损坏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进行媒体曝光、失信惩戒、通报等;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桐乡市输油气管道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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