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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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景森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市盛伽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两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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