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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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佳慕丝纺织品有限公司等69家企业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名单及处罚决定书文号详见《吊销企业公告名单》)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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