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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46F/2022-135533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8-05
组配分类: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文件编号:
桐乡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发布时间: 2022-08-05  10:30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2号)和《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嘉农发〔2021〕98号)要求,充分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切实稳固我市生猪基础产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保重点猪场、保先进产能、保核心种猪”目标,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以生猪精密智管、浙农牧等应用系统为支撑,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压实责任,通过产能调控与市场调控、源头预警与终端预警相结合,建立一套预警科学、响应及时、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有效平抑“猪周期”波动对我市生猪产业带来的影响,努力确保生猪优势产能总体稳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给的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根据嘉兴市下达的能繁母猪保有量,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0.6万头,最低保有量为0.54万头。各镇(街道)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按照2021年规模猪场新扩建情况和生猪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镇(街道)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镇(街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调队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监测业务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结合上级调控指导,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指导企业科学安排生产。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通过财政、金融等政策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镇(街道)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镇(街道)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产能引导,鼓励规模猪场和育肥场进行改扩建,增加饲养面积,适度增加能繁母猪数量,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镇(街道)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对于采取母猪场+育肥场养殖模式的企业集团,指导建立跨区域调剂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将综合考虑各地产能波动及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对我市预警等情况,适时对镇(街道)启动预警。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以及发生区域性动物疫情等情况时,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保持规模猪场保有量总体稳定。根据2021年6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镇(街道)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规模猪场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或自愿退出的,镇(街道)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改)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嘉兴市农业农村局部署,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调整各地规模猪场保有量。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桐乡生猪精密智管”、“浙农牧”应用系统和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镇(街道)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完成挂牌工作。对年设计出栏5000-10000头的规模猪场和种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嘉兴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见附件2)。鼓励辖区内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参与由行业协会组建的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四、工作保障

(一)加大政策支持。利用现有扶持政策,进一步稳定和扩大优势产能,试点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确保我市生猪产能持续健康发展。将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适时组织通报表彰。各镇(街道)可在省、市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统筹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强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向各镇(街道)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镇(街道)要加快能繁母猪智能耳标推广应用,依托“浙农牧”和“桐乡生猪精密智管”应用系统,科学准确的监测预警生猪产能。

(三)强化部门会商。加强与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会商,分析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价格形势,确定预警发布相关事宜,研究特殊情况下的稳产稳供稳价措施。做好机制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四)强化产业基础。加强品种保护和良种繁育,积极开展地方品种配套系培育和生猪外来品种本地化选育,加快育繁推一体化。按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要求提升养殖水平,着力推进生猪全产业链建设,持续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形成一批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优势产能和保供主力。

(五)加强技术帮扶。针对猪价大幅波动、能繁母猪保有量出现红黄预警等异常情况,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开展“一对一”联场帮扶工作,实时掌握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托各级专家技术团队,大力推广节本增效措施,科学引导养殖场合理调整猪群结构,不断提升产业效能。

(六)强化督导考核。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考核各镇(街道)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附件:1.镇(街道)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2.嘉兴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3.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镇(街道)

能繁母猪

正常保有量

(头)

能繁母猪

最低保有量

(头)

规模猪场

保有量

(个)

凤鸣街道

700

630

1

乌镇镇

0

0

1

洲泉镇

4300

3870

4

崇福镇

640

576

1

石门镇

360

324

2

全市合计

6000

5400

9

镇(街道)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附件2

 

嘉兴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嘉兴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

 

 
图片2_副本


 

材质:铜质

规格:50厘米×70厘米平面焊边

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毫米

文字:1.嘉兴市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7.2厘米×宽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嘉兴市农业农村局,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二〇二二年二月(注:从2023年起每年2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附件3

 

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2号)和《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嘉农发〔2021〕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市11个镇(街道)。

第三条  考核指标。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各镇(街道)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2—3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无任务的镇(街道)得基本分(60分)。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规模猪场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每年2月份符合国家级、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已全部挂牌的,得2分;未能全部挂牌的,挂牌比例每减少5%(含)扣0.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机制(14分)。落实市级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按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的,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4分。依托“浙农牧”、“桐乡生猪精密智管”应用系统,加快能繁母猪智能耳标应用,根据智能耳标实际使用量和使用比例分别得分,满分10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镇(街道)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调控产能,或者根据市级扶持政策配套相关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镇(街道)对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2月底前,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镇(街道)该考核期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市农业农村局以适当形式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