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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5021/2022-137225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9-29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文件编号:
审计程序

发布时间:2022-09-29  09:35 来源: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市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市审计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市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市审计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市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