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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2-13981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12-30
组配分类: 桐政办发 文件编号: 桐政办发〔2022〕70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09:36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桐乡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节水型经济,建设节水型城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7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启动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为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结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为指导,加快推进省级节水型城市建设,全面提升用水效率,涵养城市水资源,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积极推动城市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以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全民节水意识,落实节水制度,优化节水管理,提高节水效率,确保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各项节水指标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023年创成省级节水型城市。

三、考核年限和实施范围

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年限为申报年之前两年,力争2023年创建成功,需要考核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各项指标除注明外,考核范围均为桐乡市建成区,主要以梧桐街道、开发区(高桥街道)、凤鸣街道为主。

四、重点工作

(一)落实七项基本条件。

一是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法规政策;二是加强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建设;三是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四是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五是健全城市节水制度;六是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七是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

(二)完成二十项技术考核指标。 

1.生态宜居指标六项。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45%;自备井关停率10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9%;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不高于120-180 升/人·日;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

2.安全韧性指标十项。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指标;万元工业增加用水量要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再生水利用率≥25%或年增长率≥5%;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90%;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合格率为100%;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90%;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定额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节水型企业覆盖率≥20%。

3.综合类指标四项。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要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节水资金投入占比≥0.5‰;水资源税(费)收缴率≥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95%。

五、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开展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调查研究,制定出台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倒排时间节点,分解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完成时限和要求,全面部署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9月15日-2023年2月28日)

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创建目标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基础工作,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计划,将各项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做好各类创建资料的收集、整理,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分阶段完成自查自评,完成申报材料编制。

(三)申报阶段(2023年3月1日-6月30日)

2023年1月1日-2023年4月30日,严格整理申报材料。2023年4月30日前向嘉兴市建设局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提出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申报材料,详细台账整理归档备查。经省级资料验收后,2023年6月迎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联合现场验收,现场准备参加考核的企业10家、单位8家、小区8家、节水示范点3家和水厂、污水处理厂、海绵试点、水环境点各一个,参加省级现场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桐乡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办),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人员全程参与创建工作;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考核要求。

(二)强化机制保障。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并将进展情况上报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办;建立定期督查指导机制,由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实地督查指导创建工作,交流经验,解决困难,推动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保障节水宣传、技术推广、节水型器具推广等日常工作经费,完善节水奖励政策,扶持节水载体创建、节水科研、技术改造等工作,确保年度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地、各单位要重视节水宣传工作,做好2023年城市节水周宣传工作。结合自身资源,依托各类载体,开展节水典型示范宣传,总结推广节水先进经验,合力营造全民节水氛围。

附件:1.桐乡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桐乡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任务分工表

附件1

桐乡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我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完成节水型城市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决定成立桐乡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职责明确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建设局局长、市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水务集团、梧桐街道、开发区(高桥街道)、凤鸣街道相关工作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节水型城市创建日常工作和城市节水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建设局作为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办(建设局):负责城市节水日常管理工作。承办领导小组日常管理事务;负责召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督促成员单位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编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按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目标,督促成员单位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导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小区等节水型载体建设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制度、考核办法,组织相关检查、考核;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政府办: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的组织与协调,负责建立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各类法规、规章及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印发与实施。

3.发改局:负责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参与制定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将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有关评价指标体系纳入中长期规划;按照要求开展节水设施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包含节水设施建设方案;制定再生水价格指导文件或相关指导性政策文件;参与制定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等相关指导性政策文件。

4.财政局:配合建立城市节水专项制度,安排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预算,支持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财税政策,利用现行政策,对重大节水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加大投入力度。

5.水利局(市节水办):负责指导全市节水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有关节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自备水取水许可,加强自备水取用水监管;协同完善节水工作制度;协同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积极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技术。

6.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指导企业实施中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落实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配合开展企业用水计划、节水统计管理;指导企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完成节水型城市考核相关指标。

7.市场监管局:负责逐步培育节水产品市场,开展节水型器具市场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确保市场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生产、销售市场不生产、销售非节水型器具;对节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管,开展节水器具认证和用水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监督执行各类价格管理。

8.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协助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9.统计局:协同开展节水统计管理;提供相关经济指标,协助核定节水考核指标的达标工作。

10.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推动城市非常规水利用项目规划与建设;促进国土利用等规划阶段落实节水措施节水管理。

11.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加强水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12.水务集团:负责统计提供各类用水、供水情况;负责城市节水智慧平台建立;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减少水量漏损,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提供节水型城市相关指标的统计分析资料,配合做好供水价格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工作。  

13.梧桐街道、开发区(高桥街道)、凤鸣街道:落实好节水管理制度,推广节水技术、节水型器具;协同落实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协同开展企业用水计划、节水统计管理;指导企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使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完成节水型城市考核相关指标;配合好其他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桐乡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任务分工表

一、基本条件任务分工(一票否决)

序号

内容

考核内容

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备注

1

城市节水法规健全

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桐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建设局、水利局

发改局、财政局、水务集团等

2022年12月底前


《桐乡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桐乡市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桐乡市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办法》

《桐乡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法》

《桐乡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桐乡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桐乡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

2

城市节水管理

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

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

市政府办

建设局、水利局

2022年12月底前


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

建设局、水利局

各街道、经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水务集团等

3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2年以上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

建设局、统计局

经信局、水利局

2022年12月底前


完成计划用水户2021年、2022年节水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各街道、建设局、水务集团

4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有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能够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年度节水相关项目资金预算及拨付文件。

财政局

发改局、建设局、水利局、市经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水务集团、各街道

2022年12月底前


5

城市节水制度健全

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的价格管理办法。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工作实施情况;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行情况。

建设局、发改局、水利局、水务集团

财政局、经信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各街道

2022年12月底前


6

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

执行节水规划要求,落实各项指标创建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权过程。

《城市节水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

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街道、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水务集团

2022年12月底前


7

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

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

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

水务集团、建设局

各街道、水利局

2023年3月底前


二、技术指标任务分工

序号

目标

指标

指标释义

指标

类型

具体要求

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1

一、生态宜居

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

〔城市建成区内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城市建成区总面积〕×100%

导向指标

不低于45%

6分。评选年限内,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达到标准得6分;每低 1%扣0.5分,扣完为止。

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自备井关停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关停的自备井数÷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总数)×100%

底线指标

100%

4分。评选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 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 率达100%得3分;每低 5%扣1分,扣完为止。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有新增取水的,不得分。

水利局

3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城市公共供水总量-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总量〕×100%-修正值其中,城市公共供水注册用户用水量是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注册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计费用水量和免费用水量。计费用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用水量指无偿使用的水量。

底线指标

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规定核算后的漏损 率≤9%

7分。评选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标准得5分;漏损率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分;每超过标准1个百分点(未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水务集团

4

一、生态宜居

城市水环境质量

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导向指标

建成区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

5分。评选年限内,建成区范围内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得5分;发现1个旱天污水直排口扣1分,扣完为止;发现1个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 扣2分,扣完为止;有黑臭水体的,本项指标不得分。

各街道、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建设局、生态创建办

5

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

城市居民家庭年生活用水总量(新水量)÷(城市居民总户数×每户平均人数)其中,每户平均人数按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确定。

导向指标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

4分。评选年限内,达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得 4分;未达标,不得分。

水务集团

6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节水型居民小区或社区居民户数÷城市居民总户数)×100% 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是指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小区(社区)。

导向指标

≥10%

6分。 评选年限内,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达到10%,得6分;每低 1%扣1分,扣完为止。

建设局

7

二、安全韧性

用水总量

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

底线指标

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5分。评选年限内,本行政区用水总量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得5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水利局、水务集团

8

二、安全韧性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年工业用水量(按新水量计)÷年城市工业增加值其中,工业用水量是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量,按新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全口径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导向指标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5分。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5分;每低2%或增长率每低1%扣2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水利局

9

再生水利用率

按再生水、海水、 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占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非常规水量)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城市用水总量)×100%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等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产、景观环境、市政杂用、绿化、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鼓励结合 黑臭水体整治和水生态修复,推进污水再生利用。

导向指标

≥25%或

年增长率≥5%

7分。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7分;每低2%或增长率每低1%扣2分;高出标准的,每增加5%加1分,最高加2分。

发改局、建设局、水利局、经信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水务集团

10

二、安全韧性

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

(建成区内居民抄表到户总水量÷建成区内居民家庭用水总量)×100%

导向指标

≥90%

5分。评选年限内,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达 90%以上,得5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水务集团

11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合格率

(抽检的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节水生活 用水器具样品数量÷总抽检样品数量)×100%以地方有关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结果为依据。

底线指标

100%

3分。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若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的,本 项指标不得分。

市场监管局

12

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

(已下达用水计划的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总量)×100%

底线指标

≥90%

4分。评选年限内,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达 90%以上,得4分;每低5%,扣2分,扣完为止。

发改局、建设局、水利局、经信局、水务集团

13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节水型单位年用水总量(新水量) ÷〔年城市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 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新水量)〕}×100% 节水型单位是指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非居民、非工业用水单位。

底线指标

≥15%

5分。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5分,每低1%扣1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水利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4

二、安全韧性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年重复利用水量÷年工业用水总量)×100%,不含电厂其中,年用水总量=年工业生产新水量+年工业重复利用水量。

底线指标

≥83%

4分。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低 1 个百分点,扣1分,扣 完为止。

水利局、建设局、经信局

15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某行业(企业)年生产用水总量 (新水量)÷某行业(企业)年产品产量(产品数量) 考核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或前5 位(县级市)的工业行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底线指标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 定额系列 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4分。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有一个行业取水指标超过定 额扣2分。

水利局、经信局

16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节水型企业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城市工业用水总量(新水量)〕×100%节水型企业是指由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用水企业。

底线指标

≥20%

5分。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5分,每低2%扣1分。

水利局、经信局

17

三、综合类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 用水量

年用水总量(新水量)÷年地区生产总值,不包括第一产业。

底线指标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6分。 评选年限内,达到标准得 6 分;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但高于平均值的40%时,扣3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水利局

18

三、综合类

节水资金投入占比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城市本级财政支出)×100%

底线指标

≥0.5‰

5分。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5分; 每低0.1‰,扣2分,扣完 为止。

财政局、水利局、建设局、经信局、水务集团

19

水资源税(费) 收缴率

〔实收水资源税(费)÷应收水资源税(费)〕×100% 其中,应收水资源税(费)是指不同水源种类及用水类型的水资源税 (费)标准与其取水量之积的总和。

底线指标

≥95%

5分。评选年限内,水资源税(费)征收率不低于95%,得5分;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水利局

20

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 收缴率

〔实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100% 其中,应收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是指各类用户核算污水排放量与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之积的总和。

底线指标

≥95%

5分。评选年限内,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得 5分;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财政局、建设局、水务集团

注:计算过程中应优先采用《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或地方其他年鉴等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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