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3-139105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10-23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文件编号: |
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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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公示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司法厅于2021年11月5日联合下发浙发改价格〔2021〕39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我处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结合公证服务实际在规定收费范围内确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于2021年11月20日起执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处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收费,结合服务项目所耗工时、业务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于2021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浙发改价格〔2021〕39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 2.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1
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 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降低部分 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降低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婚姻、收养、监护、出国留学、出国劳务等有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按标的金额累进计费标准降低为:50万元(含)以下部分0.2%;5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15%;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0.08%;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0.03%;超过1亿元部分0.008%。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收费按证明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同步降低。 (三)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收费降低为每件100-120元。 (四)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亲属关系、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属实或者相符,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与原本相符”收费降低为每件150-200元。 二、降低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 (一)“出具执行证书”收费标准降低为按不超过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5%收取。 (二)“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标的金额累进计费标准降低为:20万元以下(含20万)部分0.5%;2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0.4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0.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0.35%;超过1000万元部分0.1%。 居民住宅按面积计费的收费标准保持不变,按面积计费与按标的额累进计费金额不一致时,从低收费。 单套居民普通住宅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套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居民住宅除外。单套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提存公证的收费标准按证明身份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同步降低。 (四)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收费为每件200-400元。 (五)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选票、查无档案记载、资格、资信、证书、执照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收费降低为每件100-120元。 三、完善收费减免政策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四、建立收费定期报告制度 各公证机构每年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公证收费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五、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各公证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降低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公证服务机构收费时提供收费清单,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内容。各公证服务机构要持续优化公证服务方式方法,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0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浙江省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 和收费标准表
注:1、涉外公证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每件最高收费50元。公证项目公证书证词需要翻译的,英语翻译每件最高收费80元,其他语种翻译最高不超过160元。在规定公证书份数(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外要求增加的公证书副本每份最高不超过20元。 2、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酌情按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 附件2
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注:涉外公证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每件收费50元。公证项目公证书证词需要翻译的,英语翻译每件收费80元,其他语种翻译最高不超过160元。在规定公证书份数(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外要求增加的公证书副本每份20元。
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说明:1、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其他资料翻译、译文校对等费用;当事人需委托公证机构外出办证、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代办认证或确认、代办登记等服务过程中认证或确认、登记机构收取的费用。 2、“每件”一般指能相对独立证明某一事项或相对独立法律关系的文书、法律行为、事实。 3、“每人”指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