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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3-1391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0-24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洲泉镇东福路与湘溪大道连接拓宽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4  16:24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打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洲泉镇东福路与湘溪大道连接拓宽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在本机关网站(www.tx.gov.cn)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22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也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桐乡市洲泉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3-88098291。

地址:市区中山东路818号609室。

桐乡市洲泉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73-89392298。

现场接待:洲泉镇永安桥东南侧二楼有机更新办公室(原天马化纤厂对面)。

附件:洲泉镇东福路与湘溪大道连接拓宽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洲泉镇东福路与湘溪大道连接拓宽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洲泉镇东福路与湘溪大道连接拓宽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改善洲泉镇老镇区路段居民出行条件和生活环境,缓解交通压力,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观音堂港、南至振兴桥、西至湘溪大道、北至富泰湖滨公寓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洲泉镇东福路与湘溪大道连接拓宽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约38户,总建筑面积约0.42万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8月25日公布的《洲泉镇东福路与湘溪大道连接拓宽工程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洲泉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及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0日内;

(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3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投票确定不成的,再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且中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获得参加投票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1.住宅

房源一:期房,位于湘洲北路与金鸡路交叉北侧的四季湘洲高层住宅安置房38套,户型面积分别为89平方米26套、136平方米12套(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下同);

房源二:现房,位于金鸡路与永兴南路交叉东南侧的长乐佳苑高层住宅安置房10套,户型面积分别为107平方米6套、143平方米4套。

2.商业

房源一:现房,位于洲泉镇金鸡路与永兴南路交叉东南侧的长乐佳苑,商业安置房10间;

房源二:期房,位于洲泉镇金鸡路与湘溪大道交叉口北侧,商业安置房26间。

上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36个月。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洲泉镇金鸡小区。

九、选房原则和程序

(一)选房原则。住宅房屋按照“面积从近、套数从紧”的原则进行选房,根据可安置面积合理配置户型。

1.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从就近面积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安置面积按从大到小就近选择安置房。

(二)选房程序。在本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签约结束后,按照统一的通知时间,根据到场时间先后排序依次摸取选房号,凭摸取的选房号依次进行选房。

十、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再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7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85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十一、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迁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该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十二、产权调换相关规定

(一)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1.可安置面积。以该房屋合法面积为基数(不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统一增加10%的改善性安置面积,作为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89平方米)的,按89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合法房产(含共有产权、认定的未登记房屋和按政策规定购买公房)的,应将上述房产面积合并后计算其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均为高层住宅,因此在前面优惠价基础上再给予10%的优惠,优惠后的实际价格为评估价的76.5%。超出可安置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结算。

(二)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房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临街底层店面自然间数为标准,调换相同数量自然间的商业安置房,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商业安置房价值之间的差价。

商业安置房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商业用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价格在比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区位、层数、宽深比等因素进行修正,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按商业用途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提供商业用房进行调换。

十三、其他事项

(一)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记户标准。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出租的公有房屋按承租人作为计户依据。

(三)权证注销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四)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五)法律保障措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公房承租人拒不腾退承租公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腾退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在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腾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未尽事宜处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洲泉镇东福路与湘溪大道连接拓宽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