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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15K/2023-139933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1-28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文件编号:
姚某某行政复议案件

发布时间: 2023-11-28  14:56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申 请 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编号:1330483002023022767591327),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商家,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于2023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本人于2023年2月26日在该店花费1300元购买了一款马来西亚进口燕窝,店招为某某参茸,赠予朋友老婆孕期食用。2023年 2月27日赠予朋友,结果被质疑是假燕窝,经查证。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52)确定该燕窝中燕盏为食品。根据《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公告》的第6条输华燕窝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名称、注册号、加工企业、地址、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且该产品无任何标签及溯源码。该产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第97条。2023年3月15日从12315平台得知不予立案。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店内销售的燕窝有溯源码,燕窝产品包装上已标示相关信息,被举报人表示其销售的所有燕窝均有溯源码,并未销售过无溯源码且包装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燕窝产品,现因被举报人销售预包装无标签,无溯源码燕窝证据不足,我局决定暂不予立案,如你有更详实的证据,请及时提供。同日,本人多次致电桐乡市市监局梧桐城南市场监管所,忙线无人接听。次日致电桐乡市市监局梧桐城南市场监管所,仍旧无人接听。并且致 电日都为工作日,工作时间段。多次致电无果。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被申请人以现场未检查到违法涉案食品为由回复,申请人能提供出完整的购物凭证,实物照片,全程购买视频,故能认定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了投诉举报的无标签马来西亚燕窝,并且存在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未进行充分的认定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对反馈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的详细情况。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桐乡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称其于2023年2月26日在被举报人处花费1300元购买了一款马来西亚进口燕窝,店招为某某参茸,赠予朋友老婆孕期食用。2023年2月27日赠予朋友,结果被质疑是假燕窝,经查证,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52)确定该燕窝中燕盏为食品。根据《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公告》的第6条输华燕窝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名称、注册号、加工企业、地址、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且该产品无任何标签及溯源码。该产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7、68条、第97条。诉求: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对桐乡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被举报人提供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售的燕窝均贴有标有“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字样的溯源标签,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微信对二维码进行识别之后出现中国燕窝溯源管理服务平台,可以看到燕窝的产品信息、流通信息、防伪信息。经查,现场所有在售燕窝均以预包装形式进购,包装上贴有中英文标注 的品名、重量、名称、注册号、加工企业、地址、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等信息,经初步询问,被举报人表示其店内燕窝主要以预包装形式销售,若顾客需要少量,其会从中以散装形式少量称重销售,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照片, 被举报人当即表示票据确实是其店内开具,当天举报人散装称重购买50克标价 26元/克的燕窝,店员将称重后的燕窝装入盒子,但对于举报人提供照片上的燕窝,被举报人表示其店内从未销售无溯源码的燕窝。现场被举报人提供其店内 进购燕窝的索证索票资料及燕窝的进口报关、进口商资料。因申请人举报的问题线索产品无任何标签及溯源码经核查未发现违法现象存在,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暂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如有更详实的证据请及时提供。

二、申请人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首先,申请人提供的销货清单中明确标明其购买的名称为燕窝(散装),数量50,单价26/克,因申请人购买的燕窝为散装称重,故盒子上无标签信息,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无溯源码的燕窝,因被举报人表示否认,被申请人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无溯源码的进口燕窝,同时因产品并非预包装,被申请人无法确认申请人购买时燕窝的实际情况,故告知申请人如有更详实的证据可及时提供。其次,当事人销售的燕窝均以预包装形式进购,产品标签已通过海关检验检疫,当事人销售现场标签均严格根据《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公告》第六条标注,故申请人提出的被举报人销售的燕窝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七条证据不足。最后,申请人表示其有全程购买视频,被申请人在其举报材料证据中并未看到任何视频,且已告知如有更详实的证据可及时提供,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任何补充证据,对于申请人提出多次致电无人接听,被申请人表示怀疑,申请人的视频证据如何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提供呢,为何不通过更方便的全国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供。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此次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

本机关查明:2023年2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桐乡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马来西亚进口燕窝无任何标签及溯源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六十八、九十七条,要求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影响、退赔费用。3月1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30483002023022767591327)及所附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及被举报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八等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现场检查店内在售燕窝均贴有溯源码,且产品包装上已标示相关信息,同时核查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3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