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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3-14023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2-07
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桐政发〔2023〕28号
统一编号: FTXD00-2023-0012 有效性: 有效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征收住宅项目房屋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1  10:22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提高征收安置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安置定义

房票安置指在国有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原则,由实施单位以房票形式在签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生效后发放给被征收(拆迁)人的一种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房票持票人可以凭房票在有效期内购买桐乡市辖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

二、适用范围

桐乡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可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阶段性试行房票安置。桐乡市辖区范围内开发经营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自愿参与房票安置。建设局定期在市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布参与房票安置楼盘、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

三、补助标准

(一)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给予货币补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房屋评估价值不超过15%的房票奖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 在给予货币补偿奖励的基础上,可按货币安置补偿款项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票奖励,但货币补偿奖励比例与房票奖励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各实施单位不得突破标准,具体奖励额度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房票的票面金额

1.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计入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房屋评估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票奖励。

2.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的,计入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货币安置补偿款项、货币补偿奖励、房票奖励。

(三)房票根据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发放。房票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多张房票的,每张房票的票面金额均包括房屋评估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票奖励。被征收(拆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1张房票。

四、房票使用

(一)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使用期限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有效期内,单张房票可以实名转让一次且不得分割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凭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等凭据向实施单位共同申请,转让的房票有效期不变;房票不得进行抵押、质押。

(三)房票持票人应在有效期内将房票使用完毕,有效期内申请提前兑付的、逾期未使用的或者尚有余额的,由实施单位按余额比例扣除房票奖励后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房票持票人(不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房票持票人自行承担。

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房票持票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票可以作为首付款使用),不足部分由房票持票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

2.购买二手住宅的。房票持票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持票人与售房人自行结算。

(四)房票的结算

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实施单位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按下列规定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实施单位进行期房结算的,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60%;完成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后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项目办理房屋首次初始登记后3个月内拨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实施单位进行现房结算的,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

2.购买二手住宅的。原则上由实施单位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

五、操作程序

(一)征收部门或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双方确认房票票面价款。

(二)被征收(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由实施单位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出具房票。

(三)被征收(拆迁)人转让房票的,由其与受让人签订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共同向实施单位申请更名。

(四)房票持票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的,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在房票上签署确认使用金额。

(五)房票持票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票(正联);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和房屋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房票持票人购买二手住宅的,由房票持票人与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票(正联);

2.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拆迁)人持房票和拆迁协议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通过转让或继承取得房票的人员,不能享受征收(拆迁)安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二)被征收(拆迁)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的,按照房票使用金额对应实缴契税给予财政补贴,由房票持票人向实施单位领取,实施单位先行垫付后定期与财政部门结算。房票持票人为被征收(拆迁)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按房票使用金额对应实缴契税的75%返还,最高限额为6万;房票持票人不属于被征收(拆迁)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按房票使用金额对应实缴契税的50%返还,最高限额为3万。

七、其他规定

(一)房票样式。房票一式三联(存根联、结算联、正联)。房票三联中应明确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房票持票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有效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不同联目根据用途明确相应内容。

(二)房票遗失。若房票“正联”遗失,房票持票人持身份证、征收补偿协议、遗失作废公告等有效证件及材料在该房票使用期限内向实施单位申请补签房票“正联”,原“正联”失效。遗失不申请补办,且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的,该房票到期兑付。遗失补签房票的,实施单位应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及参与房票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房票持票人过世。房票持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过世未使用房票购房的,若继承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继承该房票的,应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证件向实施单位申请更名,并使用该房票(房票使用期限经继承人申请可延长6个月,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若继承人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继承该房票的,该房票到期兑付,继承人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证件向实施单位申请,由实施单位扣除房票奖励后以货币形式进行支付(不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房票持票人自行承担。

(四)房票购房款退还。房票持票人主张且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房票资金已结算全部或部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实施单位申报房票已支付资金的退还,经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退还至指定资金账户。房票持票人可向实施单位申请延长房票使用期限6个月(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或申请房票到期兑付,由实施单位扣除房票奖励后以货币形式进行支付(不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房票持票人自行承担。

八、附则

(一)由市政府确定的搬迁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试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需保证销售政策一致、按期交房,所提供的安置房源须符合法定销售条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

(三)纪检监察、资规、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对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征收住宅房屋的房票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的房票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是指具体实施征收项目的镇街道、桐城委等。

(五)提升房票安置的数字化管理水平,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数字化房票系统开展工作,实现工作透明化、便捷化、数字化。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启动的征收项目按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集体土地征迁方案)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桐政发〔2023〕2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