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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700/2023-140720 发布机构: 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2-29
组配分类: 征收补偿 文件编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院镇双燕路拓宽延伸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29  16:38 来源: 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为进一步缓解濮院羊毛衫市场交通压力,优化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羊毛衫市场整体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就濮院镇双燕路拓宽延伸工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桐政发〔2023〕3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交易中心、南至规划越茂路、西至屋底里安置区、北至工贸大道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濮院镇双燕路拓宽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濮院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濮院镇双燕路拓宽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其他注意事项: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濮院镇越茂路屋底里征迁办公室(老物流园区南门对面),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联系电话:0573-88903085。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濮院镇双燕路拓宽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濮院镇双燕路拓宽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实施本项目可以进一步缓解濮院羊毛衫市场交通压力,优化道路和基础设施,有利于该地块整体开发建设,提升羊毛衫市场整体品质。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交易中心、南至规划越茂路、西至屋底里安置区、北至工贸大道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濮院镇双燕路拓宽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户4户,总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6月9日公布的《关于濮院镇双燕路拓宽延伸工程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

(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3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

1.住宅,期房,位于濮院镇工贸大道以南、双燕路以西地块,拟提供高层住宅,户型面积为12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

2.商业,期房,位于濮院镇工贸大道以南、双燕路以西地块。

上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实际需要的安置房屋等同数量,交付时间自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周转用房。

位于滨河花园北苑19幢。

八、选房程序和价格结算

(一)选房程序。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二)价格结算。住宅房屋:在可安置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评估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评估价格的130%结算。商业房屋:由评估机构按照该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比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区位、宽深比等因素评估确定,并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九、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十、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十一、产权调换相关规定

(一)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1.可安置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125平方米)的,按125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含共有产权)合法住宅的,应将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高层住宅再给予10%的优惠,优惠后的实际价格为评估价的76.5%。

(二)商业房屋的产权调换。

以被征收房屋商业面积为标准,调换指定位置、相近面积的商业房屋,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之间的差价。

(三)工业房屋的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现有工业生产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工业区准入条件的,可采取等面积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工业土地上房屋的价值和用于调换工业用地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时点、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十二、其他事项

(一)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被征收人以获得的货币补偿在本市购置住宅房屋,且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均可免征契税。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拥有房屋合法继承权的遗产继承人。

(二)户数计算方法。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

(三)权证注销事宜。办理房屋腾空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四)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五)法律保障措施。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未尽事宜处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