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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700/2023-140722 发布机构: 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2-29
组配分类: 征收补偿 文件编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2-29  16:40 来源: 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为完善市区屠甸路区域道路框架体系,优化交通路网及市政公用配套,提升中心城区的建设品位,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就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桐政发〔2023〕3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屠甸路17号弄、南至屠甸路5号“蒸不同”停车场、西至屠甸路5号“蒸不同”停车场、北至屠甸路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7日公布的《关于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市城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5日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其他注意事项: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市区振兴东路718号振东大厦2楼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联系电话:0573-88928319。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配套落后,居住环境较差。实施本项目,有利于完善屠甸路区域道路框架体系,优化交通路网及市政公用配套,提升中心城区的建设品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屠甸路17号弄、南至屠甸路5号“蒸不同”停车场、西至屠甸路5号“蒸不同”停车场、北至屠甸路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7日公布的《关于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户约7户,总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0月10日公布的《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和2023年12月26日公布的《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更正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三、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15日内。

(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3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从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投票确定不成的,再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且中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获得参加投票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市区屠甸路南侧地块原宅基地房屋认定标准

(一)本项目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据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本款所称房屋是指依批准取得宅基地上建造的生活用房和生产用房。

(二)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认定应当坚持“一户一宅、依法审批”的原则。

(三)宅基地的认定是在1987年1月1日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认定。1987年1月1日之后,1999年1月1日之前经批准建房的,可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以批准宅基地面积予以认定。1999年1月1日之后经批准建房的,以批准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予以认定。

(四)宅基地上合法建筑按如下标准认定:有规划审批的,以规划批准面积认定;无规划审批的,以建房报告材料审批中明确建造层次认定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审批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五)批准宅基地新建房屋后,按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有关规定,应当拆除原有宅基地上房屋而未拆除的,其宅基地及其地上的房屋不予认定。超过宅基地批准部分,宅基地及其地上的房屋不予认定。

未经审批擅自占地建设的,土地及房屋均不予认定。

房屋建成后,未经批准擅自扩建、加层的,扩建、加层部分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在合法占地以内的按重置价评估,不在合法占地内的违法建筑按残值评估。

(六)宅基地及其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

八、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

1.住宅

期房,位于光明大酒店西侧、宁安路东侧、振兴中路南侧九曲社区周边地块。拟提供高层住宅,户型面积分别为85㎡、125㎡和140㎡(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

上述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数量不少于产权调换实际需求数量的1.1倍,交付时间自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36个月。

2.商业

期房,位于丁家桥港东侧、茅盾东路南侧、世纪大道西侧、凤栖花园西区北侧地块。

上述提供与实际需安置商业房屋自然间数等同数量自然间的产权调换商业房屋。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文华路西侧康乐小区。

九、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十、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十一、产权调换相关规定

(一)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1.可安置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85平方米)的,按85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含共有产权)合法住宅的,应将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高层住宅,在上述优惠基础上再给予10%的优惠,优惠后的实际价格为评估价的76.5%。

(二)商业房屋的产权调换。

以被征收房屋临街底层店面自然间数为标准,调换相同数量自然间的商业用房,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用房之间的差价。

按商业用途认定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提供商业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三)商业房屋换购住宅房屋。

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的基础上,商业房屋可按照货币补偿价值换购接近(同等)价值的住宅房屋,操作细则另行确定。

十二、选房原则、程序和价格结算

(一)选房原则。住宅房屋按照“面积从近、套数从紧、户型从大”的原则进行选房。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从就近面积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选择两套及以上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二)选房程序。按被征收人签约的先后排序,参加选房顺序号统一摸号,凭摸到的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摸号、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三)价格结算。住宅房屋:在可安置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评估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评估价格的130%结算。住宅房屋及商业房屋的具体价格由评估机构比照该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并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十三、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被征收人以获得的货币补偿在本市购置住宅房屋,且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均可免征契税。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拥有房屋合法继承权的遗产继承人。

(三)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出租的公有房屋按承租人作为计户依据。

(四)办理房屋腾空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五)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六)征收国有工业土地上的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现有工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工业区准入条件。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