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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9924T/2023-140064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12-04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文件编号:
桐乡市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12.04)

发布时间:2023-12-04  15:5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打印

         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2月4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涉及桐乡市的不合格食品安全核查处置任务3起,立案3起,现将具体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3307032272销售的长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利利蔬菜店销售的长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桐乡市濮院利利蔬菜店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与灭蝇胺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仅有1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行为。当事人为首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能提供检测报告合格证,根据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印发《嘉兴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1.0版清单》的通知》)(嘉市监【2022】78号),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14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2项条件的:1.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条件,可以减轻处罚为“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因现场抽检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抽检批次产品,故无法没收。另,对当事人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行为,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使用专门本子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并用专用文件盒存放查验记录和凭证,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与灭蝇胺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豇豆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仅有1个月的行为的行为给予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3307032278销售的老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欣怡蔬菜店销售的老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桐乡市濮院欣怡蔬菜店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仅有1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行为。当事人为首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凭证以及检测报告合格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印发《嘉兴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1.0版清单》的通知》)(嘉市监【2022】78号),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14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2项条件的:1.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条件,可以减轻处罚为“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因现场抽检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抽检批次产品,故无法没收。另,对当事人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行为,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使用专门本子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并用专用文件盒存放查验记录和凭证,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仅有1个月的行为的行为给予警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3307032269销售的老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利利蔬菜店销售的老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桐乡市濮院利利蔬菜店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线椒、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仅有1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行为。当事人为首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凭证以及检测报告合格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印发《嘉兴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免罚轻罚”1.0版清单》的通知》)(嘉市监【2022】78号),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14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2项条件的:1.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条件,可以减轻处罚为“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因现场抽检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抽检批次产品,故无法没收。另,对当事人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足六个月的行为,当事人已进行整改,使用专门本子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并用专用文件盒存放查验记录和凭证,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仅有1个月的行为的行为给予警告。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