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我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浙FD98380于2023-02-12 18:11在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路(绕城东路东侧),断头路处被贴罚单。
投诉理由:第一点:当时2023年2月12号,星期天傍晚6:10分,当时吾悦广场没有了停车位,附近也已经没有了停车位,造成大量拥堵,我停在了断头路上,未完成所谓的妨碍他人同行,你一条断头路还要怎么妨碍?给给予妨碍的证据。第二:当时贴罚单时,我人就在附近,吾悦广场与附近都没有车位,乐观因素只能停车等待。有了车位后,我才去的停车位。第三点:当时断头路上那么多违停车共计50辆,唯独我一辆贴了罚单,未做到平等对待,涉嫌故意针对。请予以解释说明为何就贴了我一辆。为何对其他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是否有故意针对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