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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桐乡市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2-21  09:31 来源: 桐乡市 浏览次数: 打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要求,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农民队伍,特拟定《桐乡市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24日

联系电话:0573-89396311

联系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梧桐大街360号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7日



桐乡市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要求,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农民队伍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管理的通知浙农发〔202220)、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中的所有农民培训项目,包括“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农业专项技术”、“农民学历教育”等农民培训内容。

第三条 “农民素质提升工程”补助资金由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主管,共同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机构所开展培训项目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工作做好需求调查、组织学员选拔、开展过程监管和质量评价等,组织实施市级培训项目。各镇街要指定专人(兼职)负责,配合做好农民素质培训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培训对象:年满16周岁,正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乡村产业从业人员、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参训人员不限户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农户优先参加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确定相应的培训对象,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对象应纳入农民培训数字化管理系统人才库,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条 培训类型

1.高素质农民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训是指对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开展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

培训时间:高素质农民培训不少于5天,40课时。

2.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是指对在域内从事农业相关产业及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各类人才进行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和全面素质提升培训,分为生产型人才、经营型人才、技能服务型人才、社会管理服务型人才、技能带动型人才5大类。主要包括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负责人与专业技术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与技术骨干;农村科技示范户与种植养殖业、加工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植保员、防疫员等技能服务型人才;美丽乡村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农家乐经营业主;具有一技之长并能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工巧匠;能够组织带领农民致富的村干部(含大学生村官)和农村党员。

培训时间: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不少于3天,24课时。

3.农业专项技术培训:指为全面提升农民生产技术开设的短期培训,培训选题涉及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实用技能等。

培训时间: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为18课时。

条  农民素质培训模式采取分类、分级、分层组织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方案的编制、培训过程的教学监管等,由各培训机构承办。高素质农民培训由农业农村局委托省、市相关高校科研院校(农民大学、农民学院、田间学校)、培训机构承办。培训方式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实行长短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参观考察、实习体验与讨论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学员在同一年度内最多参加2次培训,且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组织的培训只能参加1次,省级培训只能参加1

条 培训组织实施。按照培训不同培养类型,结合农民实际需求,分专业编制年度实施项目计划

1.计划制定每年下半年,市农业农村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产业发展开展下一年度农民培训计划资金申报,商市财政局确定全市农民素质提升工程补助资金预算。

2.机构遴选培训机构应具备培训必需的教学、实践、管理等条件,包括课堂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目标所要求的其他软硬件条件。

培训班根据培训需要落实到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各级认定的乡村振兴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3.项目采购。各职业院校、田间学校、经人社部门行政许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经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且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培训机构(以下称为培训机构),可按照发布的培训项目,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能力进行投标响应,公办职业培训机构、桐乡市内的培训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培训机构按照培训项目合同约定,应当尽快编制教学计划,选择或聘任专业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培训经验丰富的教师,开展培训和实训工作。要严格按照培训规范,从抓好每一个教学环节入手,确保教学时数、教学内容落到实处。

第十条 强化项目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当执行以下要求:

1. 方案编制。培训机构按照实施项目要求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计划、师资安排、培训方式、对象及人数等),在开前一周内报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对培训实施方案中不适当的内容,应予指导和修正

2.培训管理。各培训在办班期间要严格按照教学方案上所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或缩减培训内容,如培训内容确需调整,应事先报农业农村局。

3.培训质量。课程安排采用实训+理论、线上+线下融合等培训模式。三天以上培训原则上都要开展线上课程,线上课程不低于2课时,且不高于总课时的30%(遇到疫情、灾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宜线下授课时,线上学时比例可适当提高)。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培训现场实践教学时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二。经营管理型培训现场教学时间不得高于二分之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后管理系统内学员评价率达到90%以上。

4.考核管理。根据考培分离的原则,各培训班按照相关要求,将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学员考核名册等资料报送农业农村局,上述考试资料和成绩归入培训档案,以备检查。

5.建立台账。各培训要建立健全培训台账,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保存和备查。台账建立:包括实施方案、学员名册、学员身份证复印件、老师授课资料、培训图片(视频)、考评资料、台账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每期培训项目开展时,要将项目申报、培训方案、学员名单及时、准确无误录入到“浙江省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以便上级抽查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培训机构在承接培训项目期限内不能按时完成的,不得将项目转包其它机构承办,否则将培训机构作违约处理。同时由农业农村局收回承担项目,择优委托相关培训机构承办。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农民素质培训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分档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实用人才、高素质农民培训、培训监管等项目补助,其补助标准:

1.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使用中央资金补助的高素质农民培训班补贴按中央资金分配标准执行,市级高素质农民培训班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00元

2.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班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不超过800元。

3.农民学历教育补助费:包括农广校中专生和农民大学生等高等学历教育的补助费用。农广校中专班补助标准1000元/人/年;农民大学生毕业时凭毕业证和学费发票补助学费的80%。

4.实训基地补助费:根据农民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年度实际完成的实践和实训工作量,经专家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0.5-1万元的适当补助,若该基地按要求组织开展师徒制培训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额外给予0.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补助范围。培训费中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根据当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进行考核验收并确定实际补助金额。

第十条 资金拨付根据培训项目合同所完成的实施情况,由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后报财政安排拨付。涉及到镇街道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任务的在年按年度培训计划任务分别预拨年度总培训费用的50%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按实结清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因调整增加培训计划或任务等原因需增加资金使用额度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申请增加使用额度必须有具体的测算依据及政策标准。

第十条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行政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镇、街道财政预算和村级组织日常开支;

(四)其他与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或超标准的支出。

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检查验收与监督

二十条 加强督导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地重点对教学环节落实、学员考勤制度执行、培训台账整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管理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立培训机构考核评估机制。农业农村局在年底将会同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形式组成验收组,对当年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主要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资、培训场所、培训条件、培训资质、培训业绩、培训能力、规范管理、学员满意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各培训机构应当配合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农业农村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