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97996/2023-107263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05-12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文件编号: |
关于桐乡市屠甸镇湖滨庄园小区部分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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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桐乡市屠甸镇湖滨庄园小区部分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张光荣于2017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桐乡市屠甸镇西新北路湖滨庄园63幢搭建门厅、房间和阳台,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目前搭建的门厅、房间和阳台的主体结构已基本完工,装饰工程未进行,目前处于停工状态。经测绘,该门厅、房间和阳台的面积为60.99平方米。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楼稚石于2017年5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桐乡市屠甸镇西新北路湖滨庄园29幢搭建门厅,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目前搭建的门厅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经测绘,该门厅的面积为10.33平方米。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孙谦于2017年3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桐乡市屠甸镇西新北路199号湖滨庄园12幢2楼进行搭建,层数1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作为房间使用。目前搭建的房间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测绘,该房间搭建面积3.04平方米。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金亚勤于2016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桐乡市屠甸镇西新北路湖滨庄园85幢搭建门厅等建筑物,共计4处。目前搭建的门厅等建筑物均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测绘,搭建面积共计29.56平方米。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张媛媛于2015年上半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桐乡市屠甸镇西新北路199号湖滨庄园10幢进行搭建,共计3处,作为房间和卫生间使用,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目前搭建均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经测绘,搭建面积共计12.75平方米。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不符合规划部分的违法建筑能否拆除进行鉴定。经鉴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鉴定报告五份,29幢、12幢、63幢、10幢的鉴定结论为“与原结构形成完整的受力体系,拆除该违建部分结构会对相邻结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条件允许时建议保留。”。85幢入户门处新增违建8.5平方米鉴定意见为“可拆除,建议拆除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施工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减小拆除对相邻结构的损伤”,该房屋位于二层西北角、东北角、南侧中部处各新增违建的鉴定结论均为“与原结构形成完整的受力体系,拆除该违建部分结构会对相邻结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条件允许时建议保留。”。因此,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对五份鉴定报告涉及的不符合规划部分的违法建筑(85幢入户门处新增违建除外)作出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意见。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对本局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 公示期限:2023年5月12日-2022年5月20日 联系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华路115号供销大厦 联系人:钱依杨、钟鸣 联系电话:0573-88098717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