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20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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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嘉兴发阀贸易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到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