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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3-1080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3-06-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 桐政办发〔2023〕35号
统一编号: FTXD01-2023-0008 有效性: 有效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会展业奖励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10:23 浏览次数: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会展业奖励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桐乡市会展业奖励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好乌镇,发展好桐乡”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承接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红利,按照桐乡市第十五次党代会打造“互联网+”会展高地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促进桐乡市会展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一、资金设立

为推动会展业发展,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补助。

二、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奖励事项和条件的本市会展类企业以及会展从业人员,引荐奖励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会议类项目的奖励办法

(一)国内会议。

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1)由国内专业机构及有关团体、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与会展类企业联合承办,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各类商务会议、学术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2)参会人员住宿人数达到200人(含)以上;

(3)会期2天(含)及以上且参会人员在桐乡市域内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住宿人数占参会人数80%以上。

2.奖励标准

(1)单晚参会住宿人数200人(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4万元;

(2)单晚参会住宿人数400人(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10万元;

(3)单晚参会住宿人数800人(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30万元;

(4)单晚参会住宿人数1500人(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60万元。

会议参会人员连续住宿达2晚的,奖励标准在以上同档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会议参会人员连续住宿达3晚(含)以上的,奖励标准在以上同档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0%。

(二)国际会议。

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1)由国内外专业机构及有关团体、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与会展类企业联合承办,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各类商务会议、学术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2)由境外法人主体主(承)办,与会者来自5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参会人员住宿人数在100人(含)以上,且境外参会住宿代表需占总参会总人数的20%以上;

(3)会期2天(含)及以上且参会人员在桐乡市域内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住宿人数占参会人数80%以上。

2.奖励标准

(1)单晚参会住宿人数100人(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5万元;

(2)单晚参会住宿人数200人(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12万元;

(3)单晚参会住宿人数300人(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25万元;

(4)单晚参会住宿人数500人(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60万元;

(5)单晚参会住宿人数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100万元。

参会人员连续住宿达2晚的,奖励标准在以上同档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参会人员连续住宿达3晚(含)以上的,奖励标准在以上同档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0%;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的会议,再额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展览类项目的奖励办法

奖励条件:由国内外相关机构或企业与会展类企业联合承办的展览项目,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单届展期2天(含)以上(不包括布展与撤展时间),每天实际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参展商30家(含)以上(特殊的装备制造业展览商家数可具体商议)且200个标准展位(含)以上面积(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的项目。

(一)按展览规模给予奖励。

1.项目展览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商30家(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15万元;

2.项目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商50家(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25万元;

3.项目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商80家(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60万元;

4.项目展览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商160家(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120万元。

由境外法人主体主(承)办,境外展商不少于5个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且国际展商展位面积达到20%(含)以上的国际化展览项目,奖励标准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正式展期3天(含)及以上的,奖励标准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对连续举办三届(每年一届计)以上的展览项目,第一、二、三届按照当年展览面积对应奖励金额的100%予以兑现,第四、五、六届分别按照当年展览面积对应奖励金额的90%、70%、60%予以兑现,六届以后的奖励标准按50%予以兑现。

(二)积极引进知名展览项目。

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在前项政策条款基础上按照展览规模再给予主办或承办单位一次性5万元(5000平方米及以上)、10万元(10000平方米及以上)、20万元(20000平方米及以上)奖励。对引入国家级会展机构或国外知名会展公司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000(含)至10000(含)平方米,且参展商50家(含)以上的展览,对引荐机构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商80家(含)以上的展览,对引荐机构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引进已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对引荐机构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鼓励展览品牌化发展。

对连续举办三届且展览项目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给予展览主办或承办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展览项目新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给予展览主办或承办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重大活动和首发活动的奖励办法

(一)重大活动。

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1)在全球、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经评估对会展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活动;

(2)参加活动人数达到200人(含)以上;

(3)活动2天(含)及以上且参会人员在桐乡市域内酒店住宿1晚(含)以上,住宿人数占参会人数80%以上。

2.奖励标准

参照国内会议对应奖励标准执行。

(二)首次发布活动。

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1)纳入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互联网之光发布厅”系列活动序列;

(2)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在全球范围内的首次发布活动。

2.奖励标准

每项首发内容给予5万元奖励。

六、会展专业人才培养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会展专业,支持“校企协”联动开展会展专业人才培养。对新取得CEM(注册会展经理)、CIEP(注册国际会议经理)资格证书的会展从业人员,给予培训费80%(1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七、会展企业奖补办法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当年度会展营业额达到1000万(含)、2000万(含)、5000万(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档次不重复享受)。

八、附则

(一)桐乡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主办承办的会展项目,以及从其他渠道已经获得本市财政资金(含市属国有企业)支持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未经评估的会展项目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

(二)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并进行买卖交易的各类展销会、订货会、经销商会议、培训会、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以及直销企业举行的各类活动、其他认为不适宜奖励的项目等不在本办法补助范围;

(三)项目实际发生金额(住宿、场租、会场搭建等费用)低于奖励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80%予以奖励;

(四)重大国际性或国家级会议、展览活动,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三类500强企业、国外重点产业协会举办的会展活动以及国内外院士3人(含)以上参加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在国内外有影响力、创新性的会展活动、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对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及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数字经济或互联网产业领域会展项目(包括产业领域内的赛事等创新创业活动)另行规定;

(五)各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对所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安全许可的审批由主承办单位自行申报;

(六)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由一个主体进行申请,且同一项目的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主办、承办、协办等单位需就申报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市其他政策重复、同类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七)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有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会展项目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侵犯参展参会有关主体权益事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情况的,取消奖励、补助的申请资格;

(八)申请单位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虚报冒领会展业奖补资金的,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所涉奖励补助资金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发放;

(十)奖补资金由市级与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会展活动以举办所在地确定所属镇(街道),人才奖励以申报企业所在镇(街道)确定所属镇(街道);

(十一)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十二)如施行过程中遇上级法律法规或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桐政办发〔2023〕35号g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