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446F/2023-108275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06-16 |
组配分类: | 涉农补贴 | 文件编号: |
【农业生产发展补贴申请政策】关于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 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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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桐政发〔2023〕2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的若干政策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以科技强农和机械强农为主导,加快构建现代农业新发展格局,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加快推进农业基础设施提标、生产设施提档、产业转型提质、主体培育提级,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5亿元,农业增加值30亿元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30万亩以上,创建国家产业强镇1个、省级现代农业园区4个,农业龙头企业达到60家以上,其中市级以上30家、省级以上7家、国家级1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企业研发中心合计达35家以上,农业全产业链规模达30亿元以上,粮食等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0%以上。 三、扶持项目 (一)农业平台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重点农业高能级平台。 2.扶持标准 通过国家级、省级创建验收的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创业创新孵化园、农业产业强镇等,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科技教育科) (二)农业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农业经济开发区内的农业建设项目。 2.扶持标准 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由农业主体组织实施的农业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由镇、村等集体组织实施的农业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70%。 3.申报对象 桐乡市农业经济开发区内的镇、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各部)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列入桐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的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百千万”工程,每亩资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扶持标准 由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百千万”工程,市财政按照投资总额(审计金额)的60%给予补助;列入省级及以上的项目,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市财政按50%给予补助。项目建设涉及数字化内容的按数字农业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 1.申报条件 当年度新增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三年(含)以上且不超过第二轮承包期限,符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导向,开展农村承包地规模流转和有偿退出。 2.扶持标准 (1)对集中连片种植粮食和蔬菜50-300亩的,一次性给予 200元/亩的奖励;3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元/亩的奖励。 (2)符合新增集中流转条件的,按当年度新增种植粮食和蔬菜的土地流转面积给予50元/亩的土地流转风险基金。 (3)对土地流转率首次达到80%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粮食和蔬菜种植面积给予200元/亩的奖励。 (4)对开展承包地有偿退出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集体经济重点提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80%以内、其他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60%以内的奖励。 3.申报对象 各村组织。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 (五)农业产业标准地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经市级部门立项,符合农业产业标准地建设要求,列入农业产业标准地区块内建设的农业项目,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农业基础性设施建设项目。 2.扶持标准 农业产业标准地内建设的田间操作道路、灌溉设施、沟、渠、围栏、标志标牌、适量绿化等基础性设施项目;新建现代化食用菌种植设施(库房)、渔业工厂化养殖设施、畜牧养殖棚舍(不包括修建、改建);直接服务于生产发展的连片固定式喷灌及滴灌设施、钢结构标准单体大棚、连栋大棚(不包括玻璃大棚)、智能温室、生产用房、管理用房、冷链设施等综合内容的建设项目。由农业主体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市财政按投资额不超过40%给予补助,由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的产业标准地建设项目,市财政按投资额不超过60%给予补助。项目建成后自动纳入产业标准地进行管理。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各部) (六)设施农业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现代产业发展导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约五年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三年且再次签订三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经市级部门立项,重点支持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的标准钢结构单体大棚(限于鲜食蔬菜生产),连栋大棚(不包括玻璃温室),农产品生鲜冷库等项目和相应配套的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等生产设施。新建农产品生鲜冷库和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用地合法合规。 2.扶持标准 ①新建农业生产用、管理用的配套用房,农业主体实施的每平方米补助500元,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每平方米补助700元(不包含装修、生鲜冷库用房)。 ②新建连片15000平方米以上标准钢结构单体大棚,单体大棚跨度5.8米以上,顶高2.4米以上,农业主体实施的每平方米补助13元,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每平方米补助20元。 ③新建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标准钢结构连栋大棚,连栋大棚单跨5米以上,顶高3米以上,天沟或肩高2米以上,农业主体实施的每平方米补助30元,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每平方米补助45元。 ④新建农产品生鲜冷库,库内容积小于1000立方米(含),农业主体实施的每立方米补助150元,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每立方米补助250元;库内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农业主体实施的每立方米补助120元,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每立方米补助200元。项目补助限额100万元。 对新建农业生产用、管理用的配套用房、钢结构单体大棚(限于鲜食蔬菜生产)、连栋大棚(不包括玻璃温室),农产品生鲜冷库,按实测面积、体积进行补助,由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设施投资额的40%,由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设施投资额的60%。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七)农业“机器换人”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我市农业主导及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申请市财政补贴的主体须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约五年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三年且再次签订三年(含)以上流转合同,农机作业服务协议等;对享受财政购机补助的粮食烘干、收割、水稻栽植等机械未满五年报废的主体不得申请。新建农业机械库房、粮食仓库须符合农业设施用地政策。机具须在桐乡市区域内使用。 2.扶持标准 (1)农机农艺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①设施种植类:重点推广育苗、移栽、收获机械,环境调控等配套设施,智能温室、智能分级、杭白菊初级加工机械等先进设施设备。 ②畜牧养殖类:重点推广洗消饲喂、通风温控、空气过滤、环境感知、红外测温等设备应用,规模蛋鸡场和生猪养殖场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等先进机械设备。 ③水产养殖类:重点推广高效增氧、自动投饲等设备,推进工厂化循环水生物过滤、固液分离、蛋白分离、水质净化消毒等先进设备。 对种植类、畜牧养殖类和水产养殖类的先进农业机械设备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由农业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市财政按投资额不超过40%给予补助,由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的项目市财政按投资额不超过60%给予补助(不包括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设施设备)。 (2)对列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设施装备项目,按照《桐乡市农业农村局桐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桐乡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农〔2021〕147号)执行。到期后,新的补贴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商定。 (3)农机化促进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对实施机械化插秧面积3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机插秧主体,给予3-5万元补助,对机械化插秧面积1000亩(含)以上的,给予8-12万元补助;对当年度农机社会化服务单项作业面积5000亩以上,给予5万元补助。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农机化部) (八)粮食全产业链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经市级部门立项,符合粮食产业发展导向,集育秧、种植、烘干、加工、销售、社会化服务等为一体的粮食全产业链建设项目(不包括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设施设备)。 2.扶持标准 由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粮食全产业链建设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粮食烘干中心、育秧中心等生产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烘干中心配套设施、除尘设施设备建设;未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的育秧流水线、大米加工等设施装备),市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40%给予补助;由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70%给予补助。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农机化部) (九)数字农业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我市数字农业发展方向,应用物联网、智能装备、5G等新技术和起到创新示范、提质增效作用的数字(智慧)农业项目。 2.扶持标准 新建的数字化农业设施设备项目(环境感知类、数字化控制类、自动化操作类、病虫害监测、网络传输、智能监控、数字化展示等设施设备,用于数字化控制、数字化展示的软件、平台、应用等),经市级部门立项,市财政按投资金额不超过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数字农业部分补助限额150万元,其中软件部分按照投资金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限额10万元。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畜牧兽医与数字化中心) (十)农业招商项目 1.申报条件 经市级部门立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用地合法合规,带动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生态循环农业、特色农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保鲜、种子种苗等重大农业项目。 2.扶持标准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农业项目,按投资金额不超过50%给予补助。重点支持农业产业标准地内的招商项目,对由镇(街道)、村(社区)在农业标准地内组织实施的招商项目给予不超过6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1000万元。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十一)杭白菊产业项目 1.申报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约五年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三年且再次签订三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符合杭白菊产业发展条件且集中连片种植的。 2.扶持标准 对种植面积达到5亩、50亩和100亩以上的规模杭白菊种植基地,每年每亩分别给予400元、1000元、1200元的补助。 3.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蚕桑部) (十二)蚕桑产业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蚕桑产业核心保护区建设要求的行政村,集中连片桑园面积20亩以上的蚕桑生产基地,小蚕单期共育50张以上的经营主体,新建(改建)小蚕场200平方米以上且年饲养规模500张以上的蚕桑生产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1)对蚕桑产业核心保护区内的村按桑园实际面积每年每亩给予200元的资源保护补助;对集中连片桑园面积20亩以上的蚕桑生产基地,每年每亩给予400元的资源保护补助。 (2)对单期小蚕共育50张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20元/张的补助,对年度共育超过300张的,再给予10元/张的补助。 (3)对新建(改建)小蚕场的给予养蚕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投资额50%的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0元;对饲养小蚕专用的配套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7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订单养蚕、优质优价”的按签约农户协议生产投售优质茧,给予每50公斤100元的补助。 3.申报对象 各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蚕桑部) (十三)畜牧产业项目 1.申报条件 通过国家保种场、一级种畜禽场、二级种畜禽场认定的畜禽养殖场;使用“兴羊富民”数字化管理系统,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的规模羊场。 2.扶持标准 (1)对新认定为保种场、一级种畜禽场、二级种畜禽场的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的规模羊场,按规定要求佩戴电子耳标,根据佩戴电子耳标的羊只存栏数量给予20元/只的一次性补助,对主体采购电子耳标手持管理设备的给予50%补助(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 3.申报对象 各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畜牧兽医与数字化中心) (十四)稻渔产业项目 1.申报条件 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合同签约三年以上,稻渔综合种养面积100亩以上的种粮主体。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且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面积占比达50%以上的,或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村级组织。 2.扶持标准 (1)对稻渔综合种养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沟坑面积占田块面积10%以内,实行精养模式的稻鱼(稻虾、稻蟹、稻鳅、稻鳖等)共生轮作模式,按净增面积一次性给予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每亩300元的补助。同一田块不得重复补助。 (2)对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且实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占比达50%以上的,或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达1000亩以上,沟坑面积占田块面积10%以内,按净增面积一次性给予村组织每亩200元的补助。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水产部、粮油部) (十五)健康土壤项目 1.申报条件 连片绿肥种植20亩以上的主体,水稻、大小麦种植户,50亩以上的油菜种植户,购买和使用本市生产的商品有机肥2吨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 2.扶持标准 对开展紫云英、苕子等绿肥种植,鲜草产量达1000kg/亩以上,并进行翻压(刈割)等形式还田的主体,每亩给予150元的奖励;对水稻、大小麦种植户以及50亩以上的油菜种植大户,购买我市补贴备案目录中配方肥的,给予400元/吨补助,其中水稻最高补助35kg/亩,大小麦、油菜最高补助30kg/亩;对用于农业生产的(林业除外),购买和使用本市生产的商品有机肥2吨以上的主体,给予每吨最高不超过350元补助,每亩补助限量1吨。 3.申报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科所土肥植保部) (十六)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1.申报条件 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机械化打捆收集、农业废弃物规模利用、“三沼”综合利用等项目的主体。农业废弃物(包括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桑(果)树废弃枝条、杭白菊茎秆、畜禽粪污等)资源化利用的建设项目。 2.扶持标准 (1)对农作物秸秆收割机械加装北斗导航定位系统并开展秸秆打捆收集的主体,给予50元/亩补助。 (2)对农业废弃物进行规模利用(按干重量计算,新鲜物料按30%折算)100吨以上的主体,给予50元/吨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3)对实施沼液还田的主体,给予50元/亩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 (4)对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所需的农业废弃物堆放场(原料、成品等)、处理场地(车间)、配套仓储用房等基础设施,农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理等相关设施设备,经市级部门立项,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补助(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除外),单个项目限额300万元。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 (十七)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项目 1.申报条件 新安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主体,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实现主体追溯或全程追溯的主体。新建农产品检测室的主体或建有检测室并正常运营的主体。 2.扶持标准 (1)对新安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通过验收合格的,主体追溯给予1万元奖励,全程追溯给予3万元奖励;对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并实际运用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2)对新建农产品检测室的主体给予1万元补助;对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正常开展检测业务并上传检测数据的每年最高给予0.5万元的补助。 3.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十八)农业品牌项目 1.申报条件 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特色精品村),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名牌农产品,获得省(部)级、嘉兴市级农业展会金奖的农业经营主体。新创建和延续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获省、市农产品标准化绩效评价的主体。 2.扶持标准 (1)对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续展延续使用的主体,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主体认证多个农产品的,从第二个产品起按每个产品减半给予奖励。 (2)对获得农产品标准化绩效评价A、B级的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特色精品村)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由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主(承)办农业展会并获得金奖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省(部)级2万元、嘉兴市级1万元的奖励。支持开展优质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十九)新型农业主体培育项目 1.申报条件 评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 2.扶持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3.申报对象 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二十)主体争先创优项目 1.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嘉兴市级等荣誉称号的主体。 2.扶持标准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基地(点)、美丽休闲乡村(镇)、美丽农(牧、渔)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数字农(牧、渔)场(动物无疫小区)、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良种场、农事(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示范(应用)基地、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等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基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对参加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并获奖的主体,一次性给予0.5—1万元的奖励。 3.申报对象 各镇(街道)、村(社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乡村建设与发展科、科技教育科,农科所畜牧兽医与数字化中心、水产部、农机化部、土肥植保部) (二十一)农产品营销项目 1.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生鲜农产品经营主体,注册地址须在本市内,开展“订单农业”营销模式,采购我市农业基地生产的生鲜农产品的农产品经营主体。 2.扶持标准 对采购我市农业基地生产的生鲜农产品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年采购量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二十二)农业企业参展项目 1.申报条件 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或经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同意的嘉兴市级以上(不包括嘉兴市级)农产品专项推介、展示展销等活动。 2.扶持标准 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由市政府或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嘉兴市级以上农业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参展主体每次0.5—1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由省农业农村厅和商务厅指定的境外重点农业展会的参展主体每次给予2万元的奖励。 3.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二十三)金融信贷服务项目 1.申报条件 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农创客”。 2.扶持标准 (1)对农业龙头企业引进首台套农产品先进加工设备或现代新型成套加工设备的贷款,经市级部门认定,按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农业龙头企业收购本市生鲜农产品的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3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创客”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贷款资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同一年度同一主体(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申报对象 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农创客”。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二十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项目 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加大粮油类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对水稻等粮油作物政策性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农户自负部分保费财政予以全额承担。进一步扩大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机综合保险等试点范围。围绕地方特色产业,持续探索开发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等地方特色险种。支持开展镇级特色险种创新试点,市财政对保费予以适当支持。支持金融保险深度融合,探索活体抵押、标准地抵押等“金融+”“保险+”模式。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与项目管理科) (二十五)产学研合作项目 1.申报条件 我市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联合攻关并取得一定成果,经市级评审通过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2.扶持标准 经市级评估达到预期目标任务的优秀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合作项目金额不超过50%分2年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的,以最高合作项目金额补助,不累加。 3.申报对象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创客、种养农户等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同时符合:申报主体有专业人才团队(3名以上相关技术人员,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至少一名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 四、申报流程 (一)农业建设类项目 1.对农业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农业产业标准地建设项目(含固定式喷灌及滴灌设施项目,新建现代化食用菌种植设施(库房)项目、渔业养殖设施项目、畜牧养殖棚舍项目)、农业“机器换人”建设类项目、粮食全产业链建设项目、数字农业项目、农业招商项目、蚕桑产业建设类项目、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类项目等农业建设类项目按照《桐乡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桐农〔2022〕204号)进行管理。 2.项目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桐乡农科所)相关业务科室。市农业农村局(桐乡农科所)相关业务科室将项目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材料移交到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科,由项目管理科组织储备、评审、立项。 3.储备材料:桐乡市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储备申请(简)表。 4.立项材料 (1)桐乡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储备简表; (3)项目立项政策依据; (4)项目建设地点方位图、项目规划效果图、项目建设现状照片; (5)项目投资概算或建设工程造价预算书,设备采购及软件开发服务比选报告; (6)项目实施主体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行政事业法人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8)涉及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的,需提供有效的供地证明材料; (9)其他能增加项目立项可行性的佐证材料。 5.验收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核实表;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5)项目立项文件,如有变更提供批复材料; (6)供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两局备案的工程审价和项目审计报告; (7)项目工程发包中标通知书; (8)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设备采购合同; (9)能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账册、报表、财务收支票据等财务会计资料; (10)项目实施区位图、竣工图,3-5组标注建设内容、能体现项目实施效果的建前、建中、建后对比照片; (11)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过程性佐证材料。 (二)先建后补类项目 1.设施农业项目等先建后补项目由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将项目的立项材料认真审核,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项目立项的材料移交到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科,由项目管理科组织评审。 2.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议商讨确定先建后补类项目。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农业现代化奖励(补助)项目申请表; (2)政策依据;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新建冷藏保鲜库或生产管理配套用房需提供设施农业用地或建设用地证明; (4)项目区位图; (5)项目平面布置图; (6)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 4.验收材料 (1)桐乡市农业现代化奖励(补助)项目申请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新建冷藏保鲜库或生产管理配套用房需提供设施农业用地或建设用地证明; (3)项目区位图; (4)项目平面布置图; (5)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 (6)项目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 (7)项目施工合同; (8)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9)安装冷藏保鲜库的施工单位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10)发票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直接补助类项目 1.对农业平台建设项目,农业“机器换人”奖补类项目、杭白菊产业项目、蚕桑产业奖补类项目、畜牧产业项目、稻渔产业项目、健康土壤项目、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奖补类项目、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项目、农业品牌项目、新型农业主体培育项目、主体争先创优项目、农产品营销项目、农业企业参展项目、金融信贷服务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等直接补助类项目由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桐乡农科所)相关业务科室。 2.市农业农村局(桐乡农科所)相关业务科室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议商讨确定直接补助类项目。 3.申报材料 (1)桐乡市农业现代化奖励(补助)项目申请表; (2)政策依据(活动通知、批复文件等)、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直接补助类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 (四)其他项目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等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实施。 以上项目纸质材料和电子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纸质材料装订成册。 五、工作要求 1.规范操作。各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主体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经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桐乡农科所)相关业务科室。 农业建设类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经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项目竣工后,由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负责做好项目初验工作,并提出初验意见,项目的补助资金数额根据审计审价报告核定,并由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向市农业农村局(桐乡农科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规定进行验收。对采用“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按照项目要求,通过验收后再全额拨付。 项目扶持资金将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2.加强监管。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严格把好审核验收关,实行项目核实责任制。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两次抽检不合格、存在违法用地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发生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并享受财政扶持项目。 六、附则 1.中央、省财政以及市专项资金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省以上财政文件明确要求市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标准享受;同一项目如市扶持标准高于省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补足。各镇(街道)可结合自身实际,酌情配套相关项目资金。 2.同一主体(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已经享受财政补助的不再享受金融信贷服务项目。 3.按照要素集聚、资源集中的原则,对农业建设类项目实行竞争分配、择优立项,原则上支持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预算造价、设计、代理、监理等项目前期与间接费用,可在编制项目计划时按需纳入建设内容,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 4.本实施方案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按投资额补助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 5.本实施方案涉及申报对象为镇(街道)、村(社区)的,包括各镇(街道)、村(社区)的全资控股公司。 6.本实施方案实施期间,若取得新设立的荣誉(奖项)或者示范创建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参照同类补助。对其他高质量推进生态绿色农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且成效显著的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定,并出具会议纪要。 7.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三年。原政策意见中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实施期间如需调整,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8.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桐乡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项目申报书 2.桐乡市农业现代化奖励(补助)项目申请表
附件1
桐乡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签字)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桐乡市农业农村局、桐乡市财政局
一、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三、项目总体评价和审核意见
附件2 桐乡市农业现代化奖励(补助)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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