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凤鸣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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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桐乡市凤鸣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桐乡市凤鸣街道同福路118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573-88482521 依申请公开受理网址:http://www.tx.gov.cn/col/col1580160/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桐乡市凤鸣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机关本级以及下属单位等所制作或获取的可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机构概况:组织机构、单位工作职责、单位领导、科室信息以及下属单位; 2.政策文件:政府文件以及政策解读信息; 3.规划计划:发展规划和计划总结; 4.报告统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工作信息:工作事务及其它工作信息 6.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及其它财政信息; 7.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录用及其它人事信息; 8.其他信息: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政府公开信息,本机关为每条信息编制了索引号。本机关的信息索引号由“部门编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三组代码构成,“部门编号”和“信息生成年份”代码之间用符号“/”分割,“信息生成年份”和“信息顺序编号”代码之间用符号“-”分割。 (四)公开方式 1、公开途径: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公开: (1)主动公开查询网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tx.gov.cn/col/col1229398219/index.html); (2)主动公开查询地址:桐乡市凤鸣街道同福路118号; (3)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等公开方式。 2、查阅场所:申请人可以到桐乡市各个伯鸿城市书房(屋)查阅相关政府信息(具体查阅点情况见附件)。 (五)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依申请的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x.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联系电话:0573-88485582。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桐乡市凤鸣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联系地址:桐乡市凤鸣街道同福路118号 联系电话:0573-88485582 传真号码:0573-88488909 邮编:314505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党政综合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受理点地址:桐乡市凤鸣街道同福路118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573-88485582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x.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桐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