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3-13770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08-29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23〕17号 |
统一编号: | FTXD00-2023-0007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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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桐乡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 为规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服务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文体教育、医疗卫生、商贸物流、宾馆餐饮、娱乐休闲、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等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现有房屋,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或取得的既有合法建筑。 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用途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工作;税务局负责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建设局负责审核建筑物安全和消防审批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查处工作;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审核工作;发改局、经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服务业、工业改变用途项目相关审核工作;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应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须由公安、消防、应急、教育、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其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涉及改变用途的,告知其依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无须前置许可即可申请登记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审查其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涉及改变用途的,告知其依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并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相关信息抄送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最小单元为权属界限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空间的不动产登记单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的用途: (一)改变房屋用途后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使用要求的; (二)属已公布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三)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四)属于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五)房屋局部临时改变用途后,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未改变部分使用功能上缺陷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七)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且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的; (八)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 (九)房屋安全鉴定属C级或D级危房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七、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评估确认楼面地价与原划拨土地楼面地价差额的5%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评估确认楼面地价-原划拨土地楼面地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5%。 (二)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评估确认楼面地价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楼面地价差额的5%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评估确认楼面地价-合同成交楼面地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5%。 八、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前,需编制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项目设计方案,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并经用途改变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审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后作出是否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 九、房屋所有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3.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后的改变房屋用途施工图; 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及改变用途后房屋使用安全的评估报告; 5.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 (二)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相邻权和公众利益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公告期限为十日。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向税务局推送费源信息,凭土地收益金缴纳凭证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年办理,首次办理最短期限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十一、《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办理不动产用途变更登记的依据。 十二、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房屋用途按照原登记用途确定,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凭相关证明材料依次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申请退还剩余期限内(即协议签订日至批准到期日)的土地收益金。 经批准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未届满,不再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后,凭相关证明材料依次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申请退还剩余期限内的土地收益金。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本规定自2023年9月29日起施行。我市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