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
||||||||
|
||||||||
| ||||||||
浙江润峰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7月10日受理的你单位职工叶良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多次联系未果、邮递方式送达被退回,导致无法直接或邮寄给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嘉劳鉴〔2023〕3304831244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叶良元目前的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5) 2023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