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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024G/2024-10835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1-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文件编号:
桐乡市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11  15:09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打印

序号

违法行为/罚则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裁量基准

1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

从轻情形

处集资金额20%以上44%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处集资金额44%以上76%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形

处集资金额76%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

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

从轻情形

处集资金额20%以上44%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处集资金额44%以上76%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从重情形

处集资金额76%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通报有关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3

对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

从轻情形

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警告,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36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4

协助开展非法集资的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1条

从轻情节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

与被调查非法集资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6条第1款

从轻情形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形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