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3-14074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12-21 |
组配分类: | 桐政办发 | 文件编号: | 桐政办发〔2023〕61号 |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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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桐乡市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推动电子政务项目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省发改委关于贯彻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操作指引(暂行)》(浙发改办投资〔2019〕6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22〕259号)和《嘉兴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等建设和运维服务项目。集中采购的通用设备(含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等)和楼宇智能化项目(含会议、门禁、视频等系统)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范畴。总投资10万元及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由部门公用经费支付,不再申报审批。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项目,其中新建项目指未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续建项目指往年已批复且明确分年度下达预算的结转建设项目。运维服务项目包括新运维、续运维项目,新运维项目指首次实施的运维项目或内容、金额发生改变的延续性运维项目,续运维项目指往年已批复且主要内容、金额未变更的历年运维服务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突出“三融五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实现多跨协同,集成高效。 第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计划管理、审批和验收管理工作。市政务数据办负责电子政务项目预审和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统筹、整合、共享 第五条 坚持必要、合理、节俭原则。项目立项应依据充分、目标和内容明确、业务边界清晰、技术方案合理、业务与资源需求相适配。项目投资估算应构成清晰、明细详实、测算合理。 第六条 坚持统筹、整合、共享原则。强化信息化建设统筹,整合运维体系,依托市政务云、政务网络、视联网、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等电子政务公共支撑体系,坚持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第七条 杜绝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对于本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省级、嘉兴市级或桐乡市级统建共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运行。未按历年电子政务项目批复意见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共享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 第八条 坚持项目建设安全可控,严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网络、数据和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把握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打造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的技术路线和数字化建设运维模式。 第九条 全市统建共用类项目,应遵循“统分结合”原则,在共性业务全市统建基础上,支持各主体个性化开发和自主管理需求,采集上报的数据归各主体共有共享、自主可用。 第三章 项目预审 第十条 市政务数据办牵头,会同市委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新建、新运维项目方案预审(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审核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建设内容、基本方案、投资匡算的合理性,形成预审结论并发布。预审结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1年。 项目预审通过是项目纳入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及项目申报立项的必要条件。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预审,并于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申报前发布预审结论。 第十一条 项目预审方案应包含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云网资源规划、网络安全、密码应用、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在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后续改扩建项目及运维服务项目的预审。 第四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原则上项目计划每年集中申报一次。 市发改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每年下半年发布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有关要求、重点支持项目类型和负面清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具体材料和流程见年度计划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委改革办、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结合年度财政中期规划、项目重要程度、优先级等进行综合平衡,排定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初稿,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形成桐乡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的电子政务项目,需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局联合市政务数据办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年度计划确有调整、调增或调减等需求的,原则上在年中按程序调整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目标、建设内容、技术选型、系统部署、资源使用、数据共享、网络安全、密码应用、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七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可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实施。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对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详细设计方案、设备选型、项目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概算等详细分析。同时,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八条 列入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严格按照计划限定的项目投资额进行批复。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直接批复;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其中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跨部门共建共用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联合报市发改局审批。实行审批制的电子政务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应全口径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并征询财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涉密项目除外),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项目不得由实施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强化网络安全管理。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保密分级保护,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保护。 第二十六条 强化安全可靠要求。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有关要求,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部署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环境。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说明落实安全可靠要求的有关情况,若确有特殊要求,需要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或部署在非安全可靠环境的,应在项目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标明拟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的清单,附上专家论证意见和主管单位意见,并在正式采购前完成例外采购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强化标准化建设。推动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优先执行现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做好与其它地区的标准衔接。 第二十八条 强化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归档项目相关材料。履行政务服务、公文管理等重要职能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开发建设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归档模块,并做好与数字档案系统的归档技术对接。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调整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资金调整金额超过概算总投资10%或者5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审议调整计划后,报市发改局重新审批;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等发生变更,资金调整金额未超过概算总投资10%且5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备案; (三)确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嘉兴市委市政府、桐乡市委市政府新部署新要求,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加强新旧政策过渡期间政务信息化统筹,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不少于一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市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网络安全、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安全可靠、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批复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直接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发改局备案。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网络安全相关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数据办指导监督项目产生的应用、数据、组件等非涉密数字资源,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管理系统(IRS),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发布数字资源管理报告。数字资源的使用和共享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管理、使用、共享数字资源或重复建设数字资源,后续不得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完成整改前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未批先建、未经例外采购审批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或部署在非安全可靠环境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超概算、质量低劣、未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提交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数据办牵头,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电子政务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严肃财经纪律,项目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对不符合项目库要求、未经立项审批和重复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细化预算编制,要按标准和项目类别编制预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编报项目;落实项目执行主体责任,合理制定执行计划,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进度超合同提前付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严禁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涉密项目审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要同步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建设单位按照保密规定要求,报送项目相关资料。预审、审批、验收过程中要做好人员、介质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不需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除外)。 第三十八条 由市级部门以及所属单位建设,市级财政与上级财政共担的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桐乡市新型智慧城市暨政府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桐政办发〔2019〕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