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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J102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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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强代表: 您在市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优化新村点土地土壤污染检测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土壤调查相关法律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二)乙类地块,是指 2019年1月1日后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转让的;(三)丙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甲类、乙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 8 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 08)、公园绿地中(代码 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 二、土壤调查责任主体 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与市资规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出让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嘉环桐〔2019〕176号),进一步明确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调查责任主体为出让或用途变更的做地主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为新村集聚点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桐乡市人民政府批准拨用村经济合作社使用。在批准拨用前,村经济合作社应该承担集体所有土地用途变更前的土壤调查义务。 三、土壤调查费用问题 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一)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二)历史上未曾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的;(三)历史监测或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四)现场检查或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的,或者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五)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的。故满足以上条件的地块,明确经污染识别确认地块若无可能的污染源,可简化调查流程,降低调查费用。 四、下一步打算 (一)加大土壤法普法宣传工作。我局将以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为重要内容,面向有关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从业单位和公众等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专题培训和讲座。 (二)加强调查工作相关部门联动。我局将与市资规局不断完善建设用地准入机制,将“一住两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列入重点工作事项,做实做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切实落实“住得安心”。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生态环境工作,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多提宝贵建议。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2024年6月14日 作者: 信息来源: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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