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07Q/2024-143207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民〔2024〕108号 |
关于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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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4〕171号)文件精神,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1.全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市、镇两级低保业务分管领导以及具体办理低保审批的相关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主要指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 2.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备案须知 (一)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家庭申请低保时,须随申请材料一同提交《桐乡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二)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如有调整,须及时填报《桐乡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主动申报”原则。相关人员及时主动申报,对不如实申报的人员按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工作由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所在镇(街道)登记,并交市民政局备查。及时上报时间应在纳入低保的当月、工作人员调整的次月。 (三)坚持重点核查原则。将备案的低保对象列入动态管理的重点核查,每季度复核一次,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立即清退,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附件:桐乡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桐乡市民政局 2024年9月10号 附件 桐乡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救助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本表一式两份,民政局、镇(街道)各备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