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公开目录 > 市民政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索引号: 11330483002558307Q/2024-143353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10-24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桐民〔2024〕114号
关于做好2024年桐乡市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11:06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2024年桐乡市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改造工作,经研究决定,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任务分配

2024年全市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110(附件1)

二、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经认知障碍评估后符合机构入住要求的老年人。不接受不可控的有攻击行为、抑郁、妄想等患者老年人。

三、设置要求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设置应遵循“单元式布局、居家型布置、功能化配套”原则,按照《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设置指南》(附件2),构建友好化的生活环境,由机构申请,上报改造方案,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行实施,完成改造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验收。

(一)单元式布局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采取“小单元”式布局,每个专区可设多个单元。机构只设1个专区的,床位为12—20张。机构设多个专区的,单个专区床位可以6—20张,平均每个专区床位不少于12张。

(二)居家型布置环境布置按照“居家”理念,着重打造温馨、舒适的家庭氛围,个性化设置熟悉的生活环境和怀旧场景。

(三)功能化配套单个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应从环境、活动、生理、心理等各方面营造适合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宜居区域和生活氛围,配套设置卧室、餐厅、客厅、公用卫生间、助浴室、怀旧场景以及活动、认知训练、作业疗法、五感疗法、运动疗法等自理能力训练的场所和功能用房

四、管理要求

(一)名称规范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统一使用“幸福忆家”名称。

(二)运营要求

1.机构对入住认知障碍照护专区的对象进行认知障碍照护专项评估,制定专属照护计划,实现照护计划个案化,并配备相关风险预案。

2.每个机构需配置一名专职或兼职经过专业培训、拥有照护计划制定能力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照护专员”)。认知障碍照护相关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护理人员、照护专员等)均需经过认知障碍照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该培训须由省民政厅认可的机构组织。护理人员与入住对象的配比不低于1∶5,三年内实现每个照护专区配有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每个照护专区夜间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以安全为前提,按需配置。

3.形成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清单和操作规范。

4.签订认知障碍照护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

5.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能及时、定期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和指导。

6.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向社区开放设施和服务,鼓励社区志愿者共同参与照护。

五、奖补标准

相关主体负责做好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改造工作,改造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以补助,补助标准每张床位5000元。

六、相关要求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改造是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回应社会需求、解决民生难题的重要体现,是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高度重视,尽快部署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改造分为专区改造、床位设置、场景布置等,建设步骤涉及任务分配、方案设计、招标施工等周期较长的工作流程,还有后期培训与运营管理等。各镇(街道)要尽早组织人员筹划研究建设计划,尽快形成配套方案,尽快部署到位,确保工作及时开展。

(二)挂图督战,加快推进各镇(街道)要实行领导包干责任制,建立挂图督战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主动协调解决矛盾困难,抓住关键环节,倒排时间进度表,加快推进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改造争取12月底竣工并验收。

(三)整合资源,规范管理。有条件的,结合智慧养老院建设,做好认知障碍照护专区的数字化服务。充分对接医疗服务资源,形成支持长效机制。加快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培育非正式照护力量,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认知障碍照护服务。对入住机构老年人收取护理费,应当考虑认知障碍因素。定期开展服务评价,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自评、老人及家属评价、接受政府监管、第三方评价。

 

附件:1.2024年桐乡市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分配表

2.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设置指南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财政局

20241024        

 

附件1

2024年桐乡市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

床位分配表

 

序号

镇(街道)

单位名称

新建认知障碍专区数

床位数(张)

1

凤鸣街道

凤鸣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1

12

2

乌镇镇

乌镇智能养老服务中心

5

98



合计


110

 

附件2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设置指南

 

一、专区选址要求

1.1 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在养老机构内,相对独立。可以在养老机构内部,选择独栋建筑、独立楼层或楼层中的部分区域进行设置,也可以将养老机构全部设置为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根据床位数量设置专区个数。

二、单元式布局要求

2.1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采取“小单元”式布局,每个专区可设多个单元。每个机构可根据场地条件设置1个或多个专区,机构只设1个专区的,床位为12—20张。机构设多个专区的,单个专区床位可以6—20张,平均每个专区床位不少于12张。

2.2 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设置单人间,多人间每间原则上不超过4床,且床之间应有私密性隔断。

2.3 在机构内部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的,每个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区域内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认知障碍照护单元单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低于16方米,多人间的单床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三、居家型布置要求

3.1 环境布置按照“居家”理念,着重打造温馨、舒适的家庭氛围,避免宾馆化、医院化。放置老人带来的比较熟悉而喜欢的照片、家具用品,设置熟悉的生活环境,激起老人记忆的怀旧场景,可以个性化设置曾经留恋场景或工作环境。

四、功能化配套要求

4.1 单个认知障碍照护单元由居室、餐厅、公共客厅、备餐区(附属烹饪区)、公用卫生间、助浴室、照护站、污物处理间、储藏室以及活动、自理能力训练场所等组成,其中公共客厅、餐厅、活动、自理能力训练场所等可以综合设置。多个专区在同一楼层的助浴室、备餐区、餐厅(与公共客厅等其他场所综合设置的除外)可合并设置。污物处理间、储藏室等可与机构内其他区域的同类功能用房合并设置。

4.2 按照服务人数设置公共客厅,便于老人交流互动、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等。

4.3 照护专区应配置相应家具、电器等,可适当配置一些具有年代感的怀旧物品,配备康复、护理等服务必备设备。部分设备可根据机构实际情况与其他区域共享。

4.4 专区地面要确保平整、防滑、防眩光、无高差、无复杂纹路且色差不宜过大。

4.5 提供导向性的标志物或标识(比如安放在居室门口的记忆箱、安装在房门上的醒目标识、以及设置在走廊等交通要道/交叉路口的指向标识或标志物等),标识标牌要清晰、系统、简洁、科学。

4.6 照护专区应体现8种及以上非药物干预的不同疗法训练区域。通过包括色彩、声音、光线、主题装饰等多种手段,突出空间、时间的变化,设置认知训练、作业疗法、五感疗法、运动疗法等相关疗法功能训练区域。

4.6.1 认知训练。注意力训练、记忆训练、思维训练、定向训练等;

4.6.2 作业疗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各种游戏疗法、手工、美术绘画、唱歌、怀旧疗法、娃娃疗法等;

4.6.3 五感疗法。园艺疗法、音乐疗法、宠物疗法、香薰疗法、戏曲弹琴等;

4.6.4 运动疗法。各种健身操、各种球类运动、趣味运动、健身器械的使用等。

4.7 专区安全管理设置要点及配套设施

4.7.1 专区应在重点出入口处设置安全监管设备,保证实时监管人员流动;

4.7.2 专区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和呼叫报警设备。

4.8 卧室设计要点及配套设施

4.8.1 根据居住人数,可分为单人间、双人间及多人间,在 卧室内安装夜灯方便老人夜间起床;

4.8.2 卧室应通风良好,且光照充足且均匀;

4.8.3 卧室内的家具应精简并固定位置,家具外凸锐角应防撞处理,或倒圆处理。允许认知障碍老人自带部分家具、用品,并协助老人依照自己的习惯自行布置居室;

4.8.4 卧室内空间方便老人自如地使用助行器或轮椅。

4.9 卫生间设置要点及配套设施

4.9.1 应设公用卫生间,宜与单元起居室或公共活动空间邻近设置,并根据床位数合理设置厕位,公用卫生间内设无障碍厕位,应设1—2个盥洗盆;

4.9.2 卧室内有配套独立卫生间的,卫生间内可不设置淋浴区,应留有足够的协助护理空间;

4.9.3 卫生间应提供摆放洗漱用品的宽敞台面或者储物柜。卫生间适老化处理,地面应下水良好;

4.9.4 应设公共助浴间,公共助浴间内需配备适老化助浴设施、更衣室、无障碍厕位;配备可以控制喷水方向的恒温沐浴龙头,避免向老人的脸部直接喷水;

4.9.5 卫生间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要求并不小于 80cm,采用推拉门、外开门或折扇门,并设透光窗及从外部可以开启的装置;

4.9.6 在马桶侧面安装稳固的扶手,相邻地面、墙面以及马桶坐圈应与马桶色彩有对比,以强化视觉刺激,便于认知障碍老人识别;

4.9.7 在卫生间内安装紧急呼叫按钮。

4.10 餐厅设置要点及配套设施

4.10.1 认知障碍老人需要安静、愉悦、安全的用餐环境,使用适老化餐桌椅,餐桌应以4—6人为宜,方便老人找到自己固定的用餐位置,同一专区内的餐厅,可以与公共客厅、活动、自理能力训练场所等综合设置。同一楼层公用的餐厅座位应按照不低于照护专区床位数的70%设置。

4.10.2餐具应选用便于老人持握的不锈钢、硅胶或塑料制品,避免陶瓷等易碎品,并尽量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4.11 备餐区(附属烹饪区)设置要点及配套设施

4.11.1 光照充足且均匀,避免炫光或阴影;

4.11.2 注意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如无线烟雾探 测器、灭火装置、防溢水的水槽防护装置;

4.11.3 烹饪区的设计应有利于认知障碍老人参与一些力所能及的备餐活动,或在护理人员的协助下烹饪一些简单的食物;

4.11.4 备餐区不使用明火,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4.11.5 餐具、厨具、洗涤用品应妥善放置在带锁的橱柜里。

4.12 室内通道设置要点及配套设施

4.12.1 通道两侧墙面应设置稳固的连续扶手,并在墙面下部设置防撞踢脚线;

4.12.2 室内空间应满足轮椅进出的要求,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2m,且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12.3 室内楼梯表面铺装应平整、防滑,避免容易引起视觉错乱的条格状图案,需在楼梯踏步前缘加设不少于30mm的色带或防滑条,并在楼梯两侧加

4.12.4 在楼梯起止点、转角、楼梯分层等需要认知障碍老人小心注意的地方设置醒目的标志物,以及多种形式并用的醒目标识,便于认知障碍老人提前做好准备,防止发生跌倒等意外事故;

4.12.5 利用装饰品、绿植等装饰陈设物遮挡,或者利用同种色调弱化某些禁止认知障碍老人进入的出入口或通道,避免认知障碍老人因游荡行为而进入不安全区域。

4.13 室内活动区域设置要点及配套设施

4.13.1 在小组团的公共空间(比如休闲厅)内开辟出一个半围合的小型交流区域,让认知障碍老人可以在此聚会聊天,鼓励认知障碍老人之间的互相交往,鼓励并协助有能力的老人举办活动招待亲友;

4.13.2 设置公共活动区,组织和引导认知障碍老人参与手工艺、音乐、阅读等活动;

4.13.3 装饰布置风格应居家化、富有吸引力;

4.13.4 光照充足且均匀,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4.14 室外活动场所和园艺治疗区域设置要点及配套设施

4.14.1 室外活动区域应该确保安全,周边及其出入口应设置具有隐蔽性的安全围栏;

4.14.2 尽量采用隐蔽化的隔离物遮挡,而不采用高围墙,以减少认知障碍老人的监禁感和隔离感;

4.14.3 保证足够的活动空间,规划布局应动静分区,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功能区;

4.14.4 提供安全稳固的座椅,座椅适老化处理,并在座椅集中处进行遮阳处理;

4.14.5 活动区域内栽种的绿植应无毒无刺;

4.14.6 活动区域内供老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有高差处应设防护措施。

4.15 照护专区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各公共活动场所,并在装修风格、色调上尽量融入周围环境。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功能用房一览表

房屋类型

 

用房

配置

备注

居住

用房

卧室

 

 

鼓励设置单人间,多人间每间不超过 4 床

 

卫生间

 

 

可不设淋浴区

 

生活

辅助

用房

公共卫生间

 

 

应设置在老人方便使用的区域,减少步行距离

公共客厅

 

独立设置的单个专区,公共客厅可以与餐厅综合设置

餐厅 1

 

 

助浴室

 

 

应配更衣间、附设厕位

多个专区

在同一楼

层的可以

合并设置

备餐区

 

 

含厨房功能,用于分餐

 

餐厅 2

 

 

不少于床位 70%的餐位

 

活动、自理能力训练场所

 

 

不少于 6 种以上非药物疗法训练项目

照护台

 

 

位置明显、易找、居中,便于服务人员通视

污物处理间

 

 

应每层设置

可与机构内其

他区域的同类

用房合并设置

 

储藏室

 

 

用于老人生活用品存储

园艺区

 

 

可设置于室内或室外

室外活动场所

 

 


注:表中□为应设置;△为宜设置

 

 

五、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施设备基本配置及要求

5.1 按照家庭环境,根据实际可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通常

包括:电视机、沙发、茶几、餐桌、餐椅、冰箱、空调、热水开水器、消毒柜、床、床头柜、衣柜等(上述设施设备可以由具备同类功能的其他设施设备替代)。部分设施设备如消毒柜等可根据机构实际情况与其他区域共享配置。

5.2 配置开展相关服务所需的基本装备(如护理设备、作业

疗法设备等)。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消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5.3 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需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如:使用

安全插座,开关、按键等安装于老人无法触摸的地方,坚硬、突出部位安装防护条,橱柜安装橱门安全锁等。环境设置中无任何锐利突出物、易误食物品,所有锋利器具、消毒剂等危险物品妥善保管。

5.4 服务场所内不得出现敏感或歧视性用语,如“老年痴”“老年精神病”“失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