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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483ZFC00000/2024-14444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11-08
组配分类: 桐政办发 文件编号: 桐政办发〔2024〕37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5  10:59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桐乡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即一级企业)(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编制、财务检查、催交监缴、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国家出资人机构的职能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收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  收缴单位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收取,收缴单位按照规定实行分类分级收缴。

第七条  国有股权已划转省财务开发公司的国有企业,按股权比例由企业分别上交市财政和省财务开发公司。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核定

第八条  收缴单位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一定比例计算收缴利润收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文件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九条  本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比例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收入比例为30%;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收缴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四)国有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万元的,免缴当年应交利润;

(五)政策性和特殊行业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在综合考虑企业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发展等因素后核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减交、免交或缓交市级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  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和上缴

第十一条  收缴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实行申报制。收缴单位应如实填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国资办),经市财政局(国资办)核定后上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11月底交清,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全资子企业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报审计报告、决算报表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利、股息支付日据实申报,并附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收到有关转让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国资办)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据实申报,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合同;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报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收缴单位申报,并附报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对企业欠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国资办)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三条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本办法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单位,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资本经营收益解缴情况纳入企业高管、职工薪酬年度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桐政办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1.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

2.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收入)申报表

3.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清算收入)申报表

5.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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