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9924T/2024-145398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12-19 |
组配分类: | 消费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 | 文件编号: |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5年桐乡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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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桐乡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如下: 2025年桐乡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辆(包括说明书、合格证、蓄电池、充电器和说明书明示的所有配件),其中1辆为检验样品,另1辆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注1:检验过程中如出现样品损坏导致顺序试验中后续的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 注2:防火性能实验部位:由于样品结构存在差异,导致防火性能试验取样部位可能不满足要求,故推荐性部位为电池组盒、保护装置、灯具外壳。 注 3:“输出接口安全性”仅测5.5.6~5.5.8条款。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三)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 (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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