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15K/2024-123979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02-2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文件编号: |
祝某某、杜某某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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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祝某某、杜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3〕**号),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并书面邮寄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EMS 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涉及位于浙江嘉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项目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483202000402号)及其附件、总平面图、立面图;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及其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3.“某某小区”项目12幢楼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或规划验收总图;4.“某某小区”项目12幢楼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的申请及审核批准文件;5.“某某小区”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嘉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备案信息;6.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8.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被告于2023年9月23日签收,法定答复日期截止至2023年10月26日止。 被申请人于 2023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出具[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其中针对浙江嘉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项目的“全部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备案信息、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目前尚不存在,现无法提供。” 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显示,被申请人的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嘉兴市和桐乡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http://www.tx.gov.cn/art/2020/10/21/art_1229401211_96937.html) 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对于房地产的用地规划等被申请人都具有行政监督和监管的职权。申请人申请的关于该房产项目“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信息都应该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被申请人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声称其不存在该房地产项目的任何相关信息不符合其行政机关职权的规定。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3]**号),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辩称:一、2023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某某小区”项目的8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1.对于要求公开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立面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及其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扫描打印件方式,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330483202000402号)、《总平面布置图(一期)》、《总平面布置图(二期)》、《小区立面图》、《桐乡市经济开发区2018-25地块规划条件》 (编号:2019099 号)及《桐乡经济开发区2018-25地块用地红线图》(图纸编号:TXYD201909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4832020A21047)及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附件3《桐乡市经济开发区2018-25地块规划条件》(编号:2019099号)、《桐乡经济开发区2018-25地块供地图》 (编号:201850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桐地合字3304832020A21047 补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330483202000401号)。 2、对于要求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483202000402号)附件,‘某某小区’项目12幢楼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或规划验收总图,‘某某小区’项目12幢楼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的申请及审核批准文件,‘某某小区’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嘉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备案信息,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目前尚不存在,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无法提供。 3、对于要求公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该项目地理范围在内的《46桐乡市高桥街道范桥村等六村土地利用规划(2019-2035年)(修编)》,该信息已在桐乡市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查询到该信息的网址:http://www.tx.gov.cn/art/2020/8/3/art_1651196_53875927.html。 4、对于要求公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包含该项目地理范围在内的《桐乡市沪杭高铁桐乡站站前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公布》,该信息已在桐乡市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查询到该信息的网址: http://www.tx.gov.cn/art/2021/9/26/art_1651196_59098302.html。 二、不同的项目因具体情况不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划、设计等文件资料亦有所不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确实不存在,不能以此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被申请人已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作了答复;申请人对部分答复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3]**号)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撤销和重新作出答复的理由,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涉及位于桐乡市高桥街道(开发区)高桥大道某某国际学校西侧、高桥大道北侧,浙江嘉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小区’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嘉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483202000402号)及其附件、总平面图、立面图;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及其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3.“某某小区”项目12幢楼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或规划验收总图;4.“某某小区”项目12幢楼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的申请及审核批准文件;5.“某某小区”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嘉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备案信息;6.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8.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等8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3]**号),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3]**号)、邮寄面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签收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立面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及其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向申请人提供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对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其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483202000402号)附件,‘某某小区’项目12幢楼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或规划验收总图,‘某某小区’项目12幢楼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的申请及审核批准文件,‘某某小区’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嘉兴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备案信息,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没有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依法告知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3]**号),并于次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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