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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4005099/2024-126429 发布机构: 河山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3-22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河政〔2024〕20号
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14:16 来源:河山镇 浏览次数: 打印

镇动物防疫服务站、各行政村(社区):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发〔2024〕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持续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进一步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保障我镇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疫情形势

春季是重大动物疫病易发季节。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在环境中检出率上升,防控形势复杂。当前全国畜间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疫情仍处于高发态势,我省人间布病病例数虽有下降但仍处高位。屠宰场小反刍兽疫阳性时有检出,存在输入性风险隐患。各村(社区)要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形势,牢固树立防疫优先理念,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防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迅速开展集中免疫

各行政村(社区)要立即组织动员,对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4月30日前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羊痘集中免疫任务。

(一)落实落细集中免疫。根据国家和省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先打后补”工作要求,细化春季集中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要利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畜禽存栏和应免数量,对尚不具备开展自免能力的散养户和部分中小规模养殖场,组织第三方服务主体实施集中免疫,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严格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要求,组织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费免疫。

(二)组织开展免疫核查。加强技术服务,指导自免养殖场户科学制定免疫程序、准确购苗合理用苗,确保免疫实效。加强免疫情况核查,重点核查免疫剂量、免疫数字化、抗体检测结果和消毒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指导主体及时将免疫、自检等信息录入“先打后补”模块。

(三)增强免疫专业能力。各村(社区)要提高其防疫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确保免疫操作安全规范,确保免疫效果到位。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防控政策,提高养殖户防疫意识。

(四)实行春防周报制度。春防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各村(社区)务必要提前落实好免疫数据报送工作,明确免疫信息填报员,按照填报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汇总统计和报送本辖区内动物免疫信息。并由镇动物防疫服务站工作人员汇总于每周一前报送桐乡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三、全面深化“先打后补”改革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春防期间全面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一)加强效果监测。各行政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制的原则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机制和市指挥部有关规定,制定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对免疫不到位的,及时督促落实补免措施,确保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90%和80%以上。

(二)加快第三方培育。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作用,积极探索采取“农事服务中心+”等模式加快培育第三方兽医服务主体,对辖区内散养户和不具备免疫能力的中小规模场,采取政府免疫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实施集中免疫。对没有合适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免疫的小散户,要按照原有工作体系落实好各项工作,决不能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

四、统筹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各行政村(社区)要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持续推进布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净化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充分发挥与疾控部门人畜共患病防治合作机制作用,强化在人畜共患病防控信息通报、联合监测、风险评估、应急管理、技术交流等方面合作,从源头前端阻断人畜共患病的传播途径。

各行政村(社区)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浙农牧发〔2024〕2 号)要求,健全动物防疫机构,充实基层队伍力量,确保责有人负、活有人干。

为加强对春防工作的督促指导,镇动物防疫服务站将适时组织人员开展春防检查和免疫抗体抽检,请各村(社区)配合第三方防疫人员做好春防工作。

河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