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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700/2024-126506 发布机构: 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3-29
组配分类: 征收补偿 文件编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镇镇新华路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3-29  10:36 来源: 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乌镇镇新华路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在本机关网站(www.tx.gov.cn)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27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也可向征收实施单位乌镇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3-88098291。

地址:市区中山东路818号609室。

乌镇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73-88719833。

现场接待: 乌镇镇植材路1136号综合整治中心办公室。


附件:乌镇镇新华路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附件

乌镇镇新华路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乌镇镇新华路北侧地块范围内文体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对本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快整合文体资源,有利于该区块的整体文体功能布局,构建群众文化休闲场所集中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为乌镇镇常新街新华路2号,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7日公布的《关于乌镇镇新华路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2户,总建筑面积172.55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2月21日公布的《乌镇镇新华路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乌镇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20日内;

(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30日内。

五、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选择房票安置。

(二)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1.住宅

房源:现房,位于青杏苑小区多层住宅安置房,户型面积为8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

2.非住宅(文化、娱乐、体育)

房源:现房,位于乌镇镇龙翔大道1555号安置房。

上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乌镇镇分水墩村小河东组。

九、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再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9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房票安置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给予货币补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5%的房票奖励,具体按照《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征收住宅项目房屋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桐政发〔2023〕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并不少于2万元的奖励。

十、非住宅房屋(文化、娱乐、体育)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参照商业、办公用房搬迁费补偿标准,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该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十一、产权调换相关规定

(一)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1.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不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统一增加20%的改善性安置面积,作为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85平方米)的,按85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超出可安置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结算。

(二)非住宅房屋(文化、娱乐、体育)的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评估机构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之间的差价。

十二、其他事项

(一)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计户标准。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出租的公有房屋按承租人作为计户依据。

(三)权证注销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四)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五)法律保障措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未尽事宜处理。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乌镇镇新华路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tx.gov.cn)http://www.tx.gov.cn/art/2024/5/20/art_1571086_591831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