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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830025584700/2024-124467 发布机构: 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2-29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文件编号: 桐建〔2023〕23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规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4  09:26 来源:市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各有关部门,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能力,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现将《桐乡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桐乡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办公室    桐乡市交通运输

 

 

桐乡市水利局               桐乡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9日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规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能力,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均可参照本指引开展招标代理合规管理。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服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营、管理、服务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规范代理

第四条【招标代理合同】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宜采用国家或有关行政部门颁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明确招标代理活动的委托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分工,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保密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事项。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未与招标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招标代理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未进行明确约定的,不利于双方争议纠纷的解决;不利于第三人知悉招标代理双方当事人代理关系的存在;不利于行政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

第五条【无权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实施招标代理行为,不得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使招标代理行为。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招标人追认的,其代理行为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招标代理机构就其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利益回避原则,不得在招标投标中从事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行为。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或者代理他人投标,为代理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该类行为无效。招标代理机构行使上述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法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知道招标人委托事项违法,应当拒绝代理。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知道招标人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由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转让代理】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私自转让代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费确定】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性质、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委托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招标代理服务成本投入、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与专业深度、市场物价水平和服务供需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后,应将计算依据、计算标准、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写入招标代理合同中。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故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压低服务费价格;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甚至零报价、变相赠送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通过串通报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或巧立名目强制收费的,均被认定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和价格机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未与招标人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或口头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追索服务费时,将承担服务费计算标准、依据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双方就服务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按照该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招标代理机构可能面临法院判定服务费低于服务成本的风险。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由中标人承担,可由中标人承担。

风险提示: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因中标人未在报价中考虑该项费用,其有权拒绝承担该笔费用。

 

第二节  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编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点、实际需要、技术管理要求、招标类型、招标范围,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内容完整、表述严谨,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风险提示:

1.内容违法。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通过设置限制性、倾向性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企业投标;未公开载明投标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设置不合理条件或量身定做招标规则;设置不合理的商务条件或技术条件等违法内容,被要求重新招标或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由此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据招标代理合同向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2.内容不合理。标段划分不合理,或利用标段划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条件脱离招标项目实际;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内容不合理、不具体或含有倾向性内容;忽视合同条件,只原则性地列出主要条款或合同内容不符合项目需求。上述不合理的内容,易引发争议,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公告、文件编制者,将面临投诉、行政处罚和被追责的风险。

3.内容不规范、不严谨。制作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错误较多,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前后矛盾表达不一致,导致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可能造成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的;制作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其标准、格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要求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整改。

4缩短法定期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缩短该法定期限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招标人进行处罚若招标代理机构擅自缩短该法定期限,招标代理机构将面临招标人依据招标代理合同向其追责的风险

第十条【公示、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完成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前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备案。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地方指定媒介上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风险提示:

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

第十条【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完成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地方指定媒介上发布。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可能面临投诉或举报的风险。

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澄清与修改】

1.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方式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其他情形则不受此时间限制。

2.评标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瑕疵,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在协助签订合同过程中,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或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修正。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在修改合同条件、技术参数、项目组成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商务条件、文件格式等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时,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除非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否则若投标人不认可,该修改部分不能生效。

第十五条【串通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串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以使该投标人中标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共同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有上述行为的,均属于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接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风险提示:

招标人接收应当拒收的招标文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若该行为系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招标人可向招标代理机构主张损失。

第十七条【组织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组织开标 ,做好相关准备、记录、异议答复记录、开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工作。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应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告招标人,将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投标人,并协助招标人分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风险提示:

1.投标人不出席开标会,应视为其认可开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不宜据此对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否则可能引发投诉和纠纷。

2.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否则因时间差而引发“暗箱操作”,致使不正当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将面临投诉或行政处罚。

3.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中有内容相互矛盾,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照实宣读和记录,若要求或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现场澄清,不但会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还可能侵犯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引发投诉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协助评标】

开展评标活动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等评标组织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人数和组成上应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应擅离工作岗位,不应在评标中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后,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对报告进行相应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和纠正。

风险提示:

1.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评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条款有歧义或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不清晰等需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解释、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就评标专家询问内容作出解释、说明。

2.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公示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地方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风险提示:

公示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异议答复】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异议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异议函内容不全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补正。经过审查,发现异议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及其他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根据招标活动的阶段和影响不同,判定招标无效、中标无效,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

1.招标文件中明示以公示方式公布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地方指定媒介上公布结果。

2.中标人确定后,经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风险提示:

1.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授权擅自发出中标通知书,系招标代理机构无权代理,未经招标人追认,该中标通知书无效。

2.有权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代理人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招标失败,招标人必须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招标代理机构过失,致使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人”与定标决定的中标人不一致的,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协商撤销《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中标通知书》,并赔偿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人”损失的,有权向招标代理机构主张损失。

第二十二条【协助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招标人有关合同签订的原则、期限和其他要求,协助准备合同谈判的材料,草拟合同文本,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风险提示:

1.代理合同中明确负有合同审查义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就招标人和中标人对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技术标准、设备配置等对合同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审查提示,给招标人造成履约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依据招标代理合同向招标代理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有效期内告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并向招标人主张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招标人有权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失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息保密】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代理合同中的保密要求对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保密。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阶段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的标底、评标阶段的评标保密措施、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收受贿赂】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向投标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投标人财物,为投标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上述行为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项目需要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招标代理机构应全面考虑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异常情况,并在招标文件中对处理方案作出明确规定。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有可能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三节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员管理制度】

1.招标代理机构应制定合法、规范、有效的规章制度。与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与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时,应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1名,应由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担任;其他组员若干名,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        

3.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机制,强化从业人员理论基础、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风险提示:

1.招标代理机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3.从业人员在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若系职务行为,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对外承担责任和接受行政处罚。若系从业人员个人行为,由此构成刑事犯罪,对招标代理机构有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招标资料归档的范围、归档程序、保存方式、保存期限及期满处置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档案,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要求。保存期限届满已失效的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招标档案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风险提示:

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整改。

招标代理机构未对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中的工作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发生纠纷,或者服务过程中遭受投诉,将承担因证据缺失或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制度】

1.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内部及外部服务评价机制,维护并提升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

2.内部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进度、从业人员能力与水平等进行定期自我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外部评价。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招标人满意度评价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风险提示: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将面临投诉、处罚、诉讼及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公布的风险。

 

第三章 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节  合规组织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合规责任人】

1.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行为合规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2.配置足够且适当的资源建立、发展、实施、评估、维护和改进招标代理行为合规管理体系;

3.建立和维护问责机制,包括纪律处分和后果;

4.确保将招标代理行为合规落实情况和效果纳入机构内部人员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合规管理部门】

鼓励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将合规管理职能融入现有机构合规管理体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提供足够的授权,并在人力、财力上支持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

招标代理机构暂无条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的,可以设立合规团队或合规专员,也可以委托外部律师提供合规管理服务,履行指引中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招标代理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结合本机构业务范围、行业特征、监管政策、风险识别等因素制定招标代理合规计划,并根据机构内部环境和外部法律政策等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招标代理合规计划,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合规工作,以助机构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第三十二条【合规管理部门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本招标代理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为机构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

2.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

3.持续关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机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事项合规审查及风险应对;

4.组织开展合规检查和考核,对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招标代理工作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5.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各项服务负责人开展合规培训。

第二节  合规风险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合规风险识别预警】

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机构各项合规检查工作,根据机构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梳理,并发布预警。针对检查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合规检查组确认后,由合规管理部门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三十四条【合规风险应对机制】

1.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期或不定期合规风险自我查控中,发现合规风险,应由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统筹领导,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跟进、调整和应对,并随时跟踪和督促相关从业人员改进服务意识,通过强化质量监管和程序流程管理,减少和避免风险问题再次发生。

2.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与招标人沟通解决,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评价与追责机制】

1.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合规评价纳入考核,对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各部门及从业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2.建立个人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制度制定并实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合规文化

第三十六条【合规文化建设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代理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践行合规服务的价值观,不断增强从业人员招标代理合规意识。

第三十七条【培训与承诺】

1.招标代理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管理层、从业人员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合规培训,使其了解招标代理活动中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近期本机构招标代理中常见问题以及合规管理部门针对问题提出的新合规计划等内容。

2.鼓励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层及其从业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招标代理合规承诺,内容主要是知悉、愿意遵守招标代理合规计划,愿意承担招标代理合规承诺的后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