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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卫医罚[2024]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11  15:30 来源: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打印



焦国恒(身份证号:612522********0518):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6日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景雅路765号金凤凰大厦907室为顾客提供激光治疗(祛斑)和化学剥脱(点痣)的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为10113元。实施上述医疗美容活动的人员为美容师李某,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你在2023年12月6日的经营活动中,安排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美容师李某、周某和赵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发后均已补办。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桐卫医罚[2024]4号):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7551.5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13.00元;4、没收用于医疗美容的器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请领取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纸质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罚没款于公告期满十五日内缴至桐乡市范围内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任一网点,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浙江政务服务”APP自助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home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浙里办”APP访问浙里复议服务平台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路1238号桐乡市公共卫生中心三楼304室。联系人:俞淑晔、孙欣悦,电话:0573-88020638。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