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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卫医罚[2024]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6-11  15:32 来源: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打印



李丽(身份证号:511525********2742):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6日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景雅路765号金凤凰大厦907室桐乡市梧桐匠颜美容店内为顾客实施激光治疗(祛斑)等医疗美容活动,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桐卫医罚[2024]5号):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请领取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纸质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罚没款于公告期满十五日内缴至桐乡市范围内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任一网点,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浙江政务服务”APP自助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home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浙里办”APP访问浙里复议服务平台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路1238号桐乡市公共卫生中心三楼304室。联系人:俞淑晔、孙欣悦,电话:0573-88020638。

 

 

                          桐乡市卫生健康

                             20246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