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483ZFC00000/2024-13199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06-19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及政府办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政发〔2024〕13号 |
统一编号: | FTXD00-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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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本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桐乡市全域。 二、禁猎期 全年。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弹弓、弓弩、气枪、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有关规定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监督电话:110。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