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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桐乡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2025)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22  08:54 来源: 桐乡市 浏览次数: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桐乡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2025)》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关于促进桐乡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2023-2025)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为抢抓全省万亿级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和荣获全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县市的契机,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总目标,做强以文化制造为基础,以数字文化、文化旅游为核心,以创意设计、影视文化、会展服务为重点的文化产业体系。到2025年,力争全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突破8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5%,规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数达到100家以上,三年累计完成文化产业投资150亿元以上,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桐乡成为文化润富的全省样板。

二、重点举措

(一)鼓励文化产业企业项目投资。对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文化制造业、文化休闲旅游业、信息服务业、创意设计业、现代传媒影视业、会展服务业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含)、500万(含)、200万(含)元以上的,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分别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6%、4%、3%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文化产业平台提档升级。1.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2.园区、街区成功培育规上文化产业企业的,每培育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3.新入驻在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文化产业企业,且租期在三年及以上的,每年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连续补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对规下(限下)文化服务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且较上一年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2.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规上(限上)认定执行统计部门标准)。3.连续两年在规上(限上)单位库的,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文化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领军型企业成长。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文化产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成长型文化产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创意设计产业发展。1.文化产业企业其作品参加由党委政府主办或委托相关单位承办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桐乡市级大赛并获奖的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4万元的奖励;省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嘉兴市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桐乡市级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2.从主体企业剥离的设计类文化产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原创内容生产。

1.电影制作播出奖励。文化产业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其原创的电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的院线公开上映的,对每部作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照最终票房收入的1%、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被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收购并播出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5%、最高20万元给予奖励。

2.电视剧制作播出奖励。文化产业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其原创的电视剧、动画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列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每部作品100万元的奖励。在省级平台播出的奖励减半。

3.网剧制作播出奖励。文化产业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内知名网站上首次播出,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5%、最高25万元给予奖励。

4.舞台剧制作演出奖励。文化产业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原创的舞台剧并进行商业演出的,对该项目实际投资的30%、最高20万元给予奖励。

5.原创游戏奖励。文化产业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其原创的游戏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运营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款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加大文化服务出口。对申报文化服务贸易出口的文化产业企业,根据商务部门反馈的出口额度,达到100万美元(含,下同)、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并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企业承办文化类活动。对文化产业企业引进并组织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文化演出、文艺展览等活动,经相关部门备案并认定,时间在3天及以上的,对该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九)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文化产业企业自行参加且在宣传部门备案的境内重要展会,省内展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1万元的补助,省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2万元的补助,同一展会最多补助6个摊位(展位个数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非标准展位取整数)。对参加由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重点展会,参展企业的特装费按实补助。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本地文化产业企业参加境内展会,达到10家、2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组织单位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文化产业企业境外参展按照商务局境外参展政策向商务局申请补助。

(十)鼓励企业进行版权登记。对企业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的给予资金补助,企业通过浙江版权服务中心登记版权(著作权)并审核通过的,按照每件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十一)鼓励体育产业发展。1.对浙江省体育局发文认定的体育用品制造示范企业、服务业领跑企业、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省级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评上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按以上标准减半执行)。3.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认定,按规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桐乡3年以上的国内、国际品牌商业体育赛事,经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三、附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的文化产业企业和文化行业协会(第十条、第十一条不受行业限制),所指的投资均不含土地款。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享受。文化产业企业投资奖励、上规奖励、做大做强等项目和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等部门的奖励不重复享受。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二)文化产业行业界定标准。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为标准:文化休闲旅游业主要是指以人文资源为内涵的休闲旅游产业。信息服务业主要指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广播电视传输服务、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行业。创意设计业主要是指时尚设计、软件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设计、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等。现代传媒影视业主要是指以现代高科技特别是信息、数字技术为依托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全媒体业等。会展服务业主要是指文化节庆、会展活动、展览服务业等。

(三)文化产业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需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若标准分类有最新版本,以新版本为准。

(四)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认定标准。桐乡市文化产业平台的认定将另行发文。

(五)其他。享受一企一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意见涉及奖补资金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内,超出额度后将按因素分配法发放。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经查实后,取消当年奖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本政策期内不得享受桐乡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六)政策执行时间。本政策自2023年11月30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作废。涉及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桐政办发〔2023〕53号G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