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83002558307Q/2024-140156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4-08-14 |
组配分类: |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 文件编号: | 桐民〔2024〕83号 |
关于印发《桐乡市2024年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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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平安成员单位: 现将《桐乡市2024年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民政局 桐乡市打造“平安桐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桐乡市2024年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平安边界治理水平,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等规定,按照《桐乡市深化平安桐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桐委办发〔2022〕14号)以及《2024年桐乡市行业系统平安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桐平安办〔2024〕2号)部署,对照《桐乡市深化三治融合推进韧性治理县域试点工作指南(第一版)》(桐室字〔2024〕18号)要求,结合桐乡实际,现就开展平安边界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平安边界创建为载体,在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加强韧性治理实践,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深入扎实地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安全稳定,全力实现全市1条省级界线,2条市级界线,2条县市级界线区域及周边“治理水平、平安效果、巡防质效”三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坚持刚柔并济,夯实边界治理的法治基石 1.完善制度,夯实边界治理基础。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实现边界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责任单位:民政局等单位,各镇〈街道〉) 2.宽严相济,维护边界平安稳定。针对边界突出治安问题,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针对违法犯罪分子跨区域跳跃式作案的情况,与周边开展联合执法。依托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针对边界外来人员集中场所、出租房屋、市场主体等进行联合治安清查,及时盘查、掌握各类重点人员,登记造册。边界发生其他案件需要协查的,要积极主动予以支持配合。加强对刑释解矫人员、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帮教帮扶,帮助其塑造积极健康、平和理性的社会心态。(责任单位:政法委、公安局〈流管中心〉、司法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各镇〈街道〉) 3.强化宣传,打造边界法治样板。强化普法与平安宣传,成立多方联合的平安边界治理宣讲员队伍,把行政区域界线有关政策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树立依法管界、依法治界的法治观念,使界线沿线的广大干部群众主动参与界线管理,自觉维护法定界线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多方联合开展防诈骗、交通安全、应急消防等平安宣传,营造“平安建设全民参与,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民政局、公安局〈流管中心〉、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司法局等单位,各镇〈街道〉) (二)坚持灵活适应,突出边界治理的协调共治 1.发挥多元主体优势。强化毗邻党建,创设相关机制,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搭建边界事务议事协商平台。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志愿者积极参与作用以及其他群防群治力量作用,运用好“乌镇管家”“梧桐义工”“古城义警”“网格夜巡”等群防品牌,激活多元主体参与边界治理的热情,有效发挥多元主体参与边界治理的优势,进一步完善专群一体、社会协同的边界“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公安局〈流管中心〉、社会工作部等单位,各镇〈街道〉) 2.拓展三治融合场景。持续深化基层德治建设,提倡有省级、市级、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行政村、社区将平安边界创建内容写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在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中的积极作用。采用“积分”“数字化”等手段,将三治融合精准运用于边界人员、出租房、市场主体、企业商贸管理以及重大活动保障等各个方面,增进边界群众参与边界治理的主动性和热情。切实发挥三治联动中心、综治工作站等基层实体化平台作用,打造成平安边界坚强堡垒。(责任单位:社会工作部、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服务中心、政法委等单位,各镇〈街道〉) 3.推进便民利民服务。借助嘉湖一体化发展、接沪融杭连苏行动等契机,推动边界民生服务质效全面提升,确保与周边居住证互通互认、民生高频事项异地通办等逐步扩面推广。(责任单位:公安局〈流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各镇〈街道〉) (三)坚持预防在先,强化边界治理的纠纷调处 1.强化建章立制。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并落实跨界开发建设中的申报审批制度,坚决制止未经审批擅自跨界开发建设的违法行为。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边界附近地区的资源,坚决制止乱砍、乱伐、乱开采,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有争议的边界资源,有关各方要本着互让互谅,共同协商的原则,公正处置,做好边民的工作,及时消除引发边界纠纷的隐患。(责任单位: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司法局、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服务中心等单位,各镇〈街道〉) 2.强化联动调处。有省级、市级、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镇(街道)要与毗邻镇(街道)签订边界矛盾联调协议,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调解网络,建立跨界联合调委会,着力打造“枫桥式”平安边界治理格局。对涉及跨边界双方、多方的矛盾纠纷,实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共享,做到实时掌控,定期分析与研判跨边界矛盾纠纷情况,本着“友邻为重、诚信和善、互谅互让”的原则,实行联合调处,力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民政局、社会工作部、政法委、司法局、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服务中心等单位,各镇〈街道〉) (四)坚持常态长效,健全边界治理的工作机制 1.健全平安合作机制。根据《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规定,以“五联五共”机制为基础,建立健全市、镇两级平安建设合作机制,进一步探索市、镇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边界地区定期互访,通过实地调研、参观、座谈等形式进行工作交流,有针对性的共同拟定平安边界协作工作方案,不断丰富边界地区团结协作内容。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落实联动指挥,以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由相关镇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由其他分管领导任副指挥,调配各地力量联合开展工作。保证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各个镇(街道)可以迅速呼应,集中力量化解难题。(责任单位:民政局、政法委、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各镇〈街道〉) 2.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周边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情况,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隐患共防。结合网格巡查制度,每个边界村由网格员协助收集各村的平安稳定状况,定期向镇(街道)平安法治办反馈,以便能够随时掌握边界村动态,及时消除问题隐患。(责任单位:民政局、社会工作部、政法委等单位,各镇〈街道〉) 3.健全走访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界线界桩走访巡查机制,定期对全市境内的216.357公里边界线(1条省级界线、2条市级界线和2条县市级界线)和12个界桩(1个省级界桩、4个地市级界桩、7个县市级界桩)进行实地查看,确保界线走向清晰完整和界桩界碑完好无损、位置准确。要落实界线管理员履行界线界桩管理维护职责,对管理段的界线、界桩进行定期巡视,其中界线、界桩巡视每季度不少于1次,界桩拍照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填写日常巡视报告。每月对界桩周围环境进行一次除草,确保界桩四周干净无杂草。受委托方和界线管理员在界线界桩日常管理中,如发现跨界建设,界线地貌和标志物被改变,界桩被毁坏、松动、移位等情况,应及时上报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办公室、市民政局。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利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进行边界巡查,织密边界安全网。(责任单位:民政局等单位,各镇〈街道〉) 三、工作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即日起至8月中旬) 1.制定实施方案。市级层面制定下发平安边界创建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 2.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全市动员会,对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工作推进阶段(8月中旬至10月底) 1.加大推进力度。打造若干个边界治理成效突出的样板地区,召开推进会,总结前期平安边界创建工作成效和亮点,分析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研究针对性措施,强化工作推进力度。 2.强化氛围营造。将平安边界创建工作与“平安桐乡日”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加密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平安边界创建的浓厚氛围。 (三)总结评估阶段(11月) 年底对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验收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平安边界创建各项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相关单位,各镇(街道)要把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作为深化基层平安创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动员边界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平安边界创建工作,把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边界平安和谐。 (二)注重宣传教育。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宣传橱窗、横幅标语等宣传媒介,多途径、多渠道地加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公众在平安边界建设及其重要性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平安边界共创共建意识,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群众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方面的大局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压实工作责任。市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加强督促指导,通过组团式服务等方式,切实解决平安边界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真正把创建平安边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平安边界创建工作纳入镇(街道)民政工作目标考评内容,对创新工作做法纳入对镇(街道)和部门平安评估加分事项。对平安边界创建开展不力,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清等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